
- 索 引 号: PT02507-2501-2024-00020
- 发文机关: 荔城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4-09-29
- 发文字号: 荔应急〔2024〕45号
- 标 题: 莆田市荔城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荔城区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10-10
- 有 效 性: 废止
各镇街:
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荔城区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区域限制、方便群众”的总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积极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系,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行为,优化镇村网点布局,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预防爆炸事故发生。
二、任务目标
通过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方案的实施,促使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局更趋合理,形成一个安全规范、便民利民、竞争有序,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相适应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络。
三、布点规划
本着“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属地镇人口分布密度、经济总量、消费水平、民俗活动特征及往年规划布点等因素和实际情况,确定全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数量控制性规划。按照每一千五百户布设零售点不超过2家的原则,全区设置零售点总量控制不超过116家,其中长期零售点按往年总量不超过25家(详见附件1)。各镇可根据辖区实际,自行制定各村(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
四、规划布点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
(二)规划布点条件
1.符合本区烟花爆竹燃放政策规定;
2.不得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3.具备安全经营条件;
4.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应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严禁在集镇区中心点布设连片集中形式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
6.实行专店销售;
7.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为做好规划布点工作,确保顺利实施,区应急局成立烟花爆竹的经营(零售)规划布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应急局局长陈庆云任组长,地震工作中心副主任陈暄为副组长,成员由应急局班子成员和各相关镇分管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局救灾股负责人黄振明任办公室主任。
(二)宣传动员。各相关镇要加大有关烟花爆竹的法规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群众的法治意识。
(三)各相关镇应认真调查摸底,摸清周边的学校、集贸市场、易燃易爆等场所。遵照烟花爆竹规划布点的基本原则和条件要求,将初步布点意见报区应急管理局。
(四)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对各相关镇报来的初步选点意见和当地实际情况以及历史沿革情况,组织人员按照条件认真审核,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经统筹考虑、合理规划,形成规划布点方案。
(五)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各单位对规划布点方案反馈意见修改完成后,经局党委集体讨论研究通过后颁布。
六、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规划布点方案布点。
(二)加强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确保规划的严格执行和落实。春节临时零售点统一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间为每年的12月1日至31日。
(三)区应急管理局可以根据上级政策衔接情况、市场需求情况及属地镇建设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布点规划,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计划的数量和布设的行政区域。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同一个布点的,以经营环境安全状况为许可条件择优布点,同等安全条件的本着时间优先的原则办理。
(五)禁止经营单位擅自买卖、转让、出租证照,严格实行一户—证。
(六)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全区烟花爆竹必须由本市有资质批发单位统一向各经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配送烟花爆竹产品,严禁私自运输。
(七)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严格落实回收代存制度,各零售店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期后,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将未销售的剩余烟花爆竹清点整理分类封箱,移交到批发企业并配合做好登记签收工作。逾期未按要求进行代存,按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予以处罚,构成犯罪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七、烟花销售点办理许可审批流程及单位职责
1.区应急局和各镇(禁燃区外各镇)应在每年11月1日至5日期间,通过各自公布渠道,向社会公布烟花销售点办证流程及需要提供的书面材料,由属地镇统一收集汇总;
2.属地镇于每年11月6日至20日期间,组织对辖区内的烟花销售点的地块性质和布点情况进行把关,对不符合布点条件的销售点应立即告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重新选点;
3.属地镇于每年11月30日前,确认本镇的当年度的烟花销售点名单,并书面上报区应急局;
4.区应急局于每年的12月1日至31日期间,对申请办理的烟花销售点安全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准予办证。
本规划方案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或有新的工作要求,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荔城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网点布点规划表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办理流程
3.零售店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申请提交材料
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莆田市荔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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