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PT02117-0400-2024-00004
  • 发文机关: 荔城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2024-09-10
  • 发文字号: 荔交工〔2024〕54号
  • 标    题: 荔城区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加强荔城区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9-19
  • 有 效 性: 有效
荔城区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加强荔城区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荔交工〔2024〕54号
时间:2024-09-19 09:25

  各镇街,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区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各相关项目招标人(建设单位) 

  根据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督导组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函》及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莆交通规建[2024]58号)要求,结合我现行招标投标有关制度及部署要求,为确保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坚决打击“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不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构建我区交通运输领域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荔城区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莆田市荔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910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荔城区交通运输工程招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督导组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函》及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莆交通规建[2024]58号)要求结合我区现行招标投标有关制度及部署要求,为确保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坚决打击“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不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构建我区交通运输领域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审核 

  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的有关要求,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督促招标人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加强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审核,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二、加大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力度 

  招标人应严格规范使用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电子示范文本,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审慎设置投标人条件和评标标准,避免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应进行全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参与审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禁止招标文件中出现与招标项目实际特点和需求不相符或与合同履行无直接关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设定。同时,要防范并纠正任何变相设置明显高于项目实际需求的业绩门槛、非强制性资质认证要求、奖项等作为加分项的做法,重点关注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款项支付比例、计价要求等合同关键条款,对于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管部门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招标人需重新提交审查,直至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为止。对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建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3〕53号)要求,组织合法合规性审查,审查意见与招标文件一并推送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在线监管平台接受监管。 

  三、大力推动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 

  在招标项目备案过程中,招标人应积极主动了解远程异地评标的优势、操作流程及政策要求,鼓励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特别是针对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应明确要求实施远程异地评标。推动建立跨区域、跨行业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机制,打破地域和行业壁垒,通过随机抽取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专家参与评标,有效防止“小圈子”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监督点预警处置工作 

  依托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实施情况监管,严格按照监督点预警处理要求,明确监督主体、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对于党的二十大以来省在线监管平台上亮过红、蓝灯的项目应加大线索排查力度,及时报送并依法依规处置新发现的问题线索。 

  五、落实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 

  招标人应严格执行莆田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的函》及《莆田市营商环境招投标指标提升行动方案》关于做好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的有关要求,对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企业投标保证金。全面推广电子保函(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六、强化项目合同备案及履约管理 

  根据《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一进步做好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监测指标提升的函》(莆发改函〔2024〕36号)要求,监管部门应依托省级监管平台及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对所有依法公开招标项目的项目合同在签订后必须及时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并上传补充合同或协议文件,便于监管部门掌握项目信息,实施有效监督。同时应及时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确保合同内容与实际施工现场活动一致,防止合同被篡改或变相执行。加强对施工合同的审查与备案管理,确保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一致。 

  七、加强协同监管,加大惩处力度 

  严格落实《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单位关于进一步健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四个联合”协作机制的通知》(莆发改〔2023〕451号)的要求,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发现相关单位或人员存在围标串标等违法情形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纠正,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对在招投标具体监督和处理投诉中涉及党员和领导干部违规违纪线索的,及时报告同级纪委监委予以严肃处理,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八、压实建设单位责任及监理单位的职责与监督力度 

  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应履行监管责任,严查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施工队伍资质及实际施工行为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严格设计变更管理,严守设计变更报批程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应按《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莆政综〔2020〕47号)向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工程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对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中提交的工程量进行审核,发现偏差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九、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与信用考核工作 

  持续落实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销号。组织对项目参建单位进行标后信用考核,严格把关参建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规范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评价,提升守法诚信意识。 

  十、畅通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监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招投标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方式。同时,在招标公告等显眼位置公示举报信息,提高知晓率。对举报线索要认真核查,依法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零容忍”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通报曝光。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