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2110-3000-2024-00020
- 发文机关: 荔城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4-09-02
- 发文字号: 荔民〔2024〕31号
-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9-02
- 有 效 性: 有效
各镇(街)社会事务办:
近期,省民政厅下发了《福建省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方案》(闽民童[2024]108号),市民政局于8月6日至7日举办了全市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示范培训班,为我区儿童福利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文件依据和有力的业务指导。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上级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儿童福利重点工作通知如下,请各镇(街)务必落实到位。
一、明确服务对象
(一)困境儿童(0至18岁):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家庭困境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自身困境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儿童(监护困境儿童),其中监护困境儿童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留守儿童: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外出务工时间按跨县域连续务工6个月以上掌握;偶尔回家探亲、休假的,不影响连续务工时间认定。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因重病、重残等原因,经综合判断,难以履行监护职责的,应纳入留守儿童范围。
(三)流动儿童: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
二、明确分工职责
目前,我区6个镇(街)、130个村(居)已配备配齐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儿童关爱队伍力量不断壮大。根据《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文件精神,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的工作职责具体如下:
(一)儿童督导员工作职责
儿童督导员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制定有关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2.负责儿童主任管理,做好选拔、指导、培训、跟踪、考核等工作;
3.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信息动态更新,建立健全信息台账;
4.负责指导儿童主任加强对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散居孤儿的定期走访和重点核查,做好强制报告、转介帮扶等事项;
5.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场所建设与管理;
6.负责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7.负责协调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工作;
8.负责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社会救助、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工作。
(二)儿童督导员工作职责
儿童主任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日常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工作情况;
2.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散居孤儿等服务对象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一人一档案,及时将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定期予以更新;
3.负责指导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加强对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督导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4.负责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
5.负责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并协助为儿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有关支持;
6.负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儿童关爱服务场所,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三、明确重点工作
(一)全面开展对象摸排
1、各镇(街)社会事务办要指导村(居)儿童主任、网格员、志愿者等通过入户走访、自主申报等方式,采集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有关信息,并填写《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完善基本信息、家庭情况、监护情况等基本情况,并上传至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结合摸排情况,根据生活环境、家庭状况、行为风险等,建立风险评估制度,设立高风险(红色)、中风险(黄色)和低风险(绿色)三个等级(附件3),将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纳入分级分色管理,在登记表格中填明情况。
对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街道)的流动儿童,要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
(二)落实每月探访制度
各镇(街)社会事务办要认真学习《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闽民童[2024]33号)文件精神,把握文件内涵,尤其要督促各村(居)儿童主任落实定期走访机制。对低风险的服务对象,至少每个月联系一次,每季度走访一次;对中、高风险的服务对象,至少每个月走访一次,并视情加大走访频次。在走访过程中,要建立探访记录表(附件4),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三)加强个案协调处置
各地在走访过程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儿童合法权益时,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安机关、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明确阶段安排
(一)数据核实
各镇(街)社会事务办要及时学习和传达本通知内容,完成农村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数据首次采集。(9月底前完成)
(二)数据录入
各镇(街)社会事务办要及时将本区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数据上传至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11月底前完成)
(三)列入常态化工作
困境儿童、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走访、监测摸排将列入儿童主任常态化工作。自2025年起,每半年要统一进行数据更新。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社会事务办要认真组织好辖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细化实化工作任务措施,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严格统一口径。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在组织开展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工作对象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切实维护工作严肃性。处理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依法依规,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儿童及家庭隐私和信息安全。发布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数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强化协同配合。各镇(街)社会事务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按照既定时间节点完成首次监测摸排工作。对不再符合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条件的,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我局。
莆田市荔城区民政局
2024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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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基本信息 |
姓名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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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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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是否登记户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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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XX省 XX市XX县(市、区)+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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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XX省 XX市XX县(市、区)+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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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居住人 |
父母双方¨ 父母一方¨ 其他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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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登记 |
办理居住证¨ 暂住登记¨ 未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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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类型 |
自购房¨ 出租房屋¨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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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户籍地日期 |
年 月 日 |
来现居住地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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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情况 |
较好¨ 一般¨ 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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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或其他监护人无监护能力¨ 父或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无人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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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学情况 |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 中等职业教育¨ 特殊教育¨ 无就学能力¨ 失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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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读学校 |
是否学校寄宿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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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状况 |
在读¨ 辍学¨ 休学¨ 毕业¨ 结业¨ 肄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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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状况 |
健康¨ 残疾¨ 重病¨ 慢性病¨ 心理/行为异常¨ |
|||||
|
免费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
在户籍地接受¨ 在居住地接受¨ 未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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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
在户籍地接受¨ 在居住地接受¨ 未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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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医保情况 |
纳入户籍地医保¨ 纳入居住地医保¨ 未纳入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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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无¨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多重残疾的需列明多个具体残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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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无¨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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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康复救助情况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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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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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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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地址 |
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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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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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监护人基本信息 |
姓名 |
与儿童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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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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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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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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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生活情况 |
家庭困难情况 |
无¨ 低保家庭¨ 特困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家庭¨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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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保障情况 |
无¨ 低保¨ 特困¨ 急难社会救助¨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残疾人两项补贴¨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慈善帮扶¨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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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风险评估 |
¨高风险(红色) ¨ 中风险(黄色) ¨ 低风险(绿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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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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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基本信息 |
姓 名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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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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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是否登记户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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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XX省XX市XX县(市、区)+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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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XX省XX市XX县(市、区)+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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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情况 |
较好¨ 一般¨ 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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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无监护能力¨ 受委托照护人照护能力不足¨ 无人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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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健康¨ 残疾¨ 重病¨ 慢性病¨ 心理/行为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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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
已接受¨ 未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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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
已接受¨ 未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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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医保情况 |
已纳入医保¨ 未纳入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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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无¨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多重残疾的需列明多个具体残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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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无¨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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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康复救助情况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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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学情况 |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 中等职业教育¨ 特殊教育¨ 无就学能力¨ 失学¨ |
就读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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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状况 |
在读¨ 辍学¨ 休学¨ 毕业¨ 结业¨ 肄业¨ |
是否学校寄宿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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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基本信息 |
父亲 |
母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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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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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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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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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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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同时外出 |
是¨ 否¨ |
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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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照护状况 |
有无受委托照护人 |
有¨ 无¨ |
与儿童关系 |
爷爷¨ 奶奶¨ 外公¨外婆¨ 其他¨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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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照护人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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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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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情况 |
家庭困难 情况 |
无¨ 低保家庭¨ 特困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家庭¨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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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保障 情况 |
无¨ 低保¨ 特困¨ 急难社会救助¨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残疾人两项补贴¨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慈善帮扶¨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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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风险评估 |
¨高风险(红色) ¨ 中风险(黄色) ¨ 低风险(绿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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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关爱服务
分级分色风险管理机制
为保障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建立关爱服务分色分级风险管理机制。
一、高风险等级(红色)。面临无人监护、严重生存危机、严重发展危机,需紧急干预的儿童,应在发现或接报个案情况后即时介入处置,至少每月入户走访一次。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疑似)遭受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遗弃等不法侵害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流浪或失踪的儿童;(疑似)监护完全缺失的儿童;(疑似)有自杀或自残行为的儿童等。
二、中风险等级(黄色)。面临较严重的生活或发展困难,致使儿童陷入监护严重不足、较强生理危机、较强发展危机,需要介入并需重点跟踪的儿童,至少每月入户走访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疑似)监护严重不足儿童(抚养人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疑似)辍学儿童;(疑似)患有严重心理疾病或心理障碍的儿童等的儿童。
三、低风险等级(绿色)。无明显危机情况,能够正常发展,需常态化关爱服务的儿童,至少每个月联系一次,每季度走访一次。
附件4
留守(困境)儿童、流动儿童探访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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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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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身份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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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
与儿童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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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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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时间 |
探访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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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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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情况 |
简述儿童个人情况、监护情况、目前风险等级以及帮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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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时间 |
探访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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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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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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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时间 |
探访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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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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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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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时间 |
探访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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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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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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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时间 |
探访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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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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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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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时间 |
探访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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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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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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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表格于每年6月底、12底上交各乡镇(街道),区民政局随机抽查入户探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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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304020091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