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2120-0301-2024-00053
- 发文机关: 荔城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4-07-26
- 发文字号: 荔委振兴办〔2024〕7号
- 标 题: 中共荔城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莆田市荔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荔城区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7-26
- 有 效 性: 有效
各镇街:
为深入贯彻《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荔委发〔2024〕1号)精神,高质量推进我区乡村振兴示范工程建设,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示范创建专项资金管理,集中财力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闽委振兴办〔20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荔城区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荔城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莆田市荔城区财政局
2024年7月26日
荔城区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荔委发〔2024〕1号)精神,高质量推进我区乡村振兴村示范工程建设,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示范专项资金管理,集中财力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闽委振兴办〔20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以下简称示范创建资金),是指2024-2028年省、市、区财政筹措的专项用于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业务部门)包括:区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荔城生态环境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是指2023年-2027年,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每年公布的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及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在2024年-2028年评估认定期,经省级每年组织认定的“乡村振兴示范乡镇”“乡村振兴示范村”。
第五条 示范创建资金遵循“县域统筹、保障重点、公平公开、强化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委乡村振兴办、区财政局以及有关镇(街道)、村(社区)等按照职责分共同做好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区委乡村振兴办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督导,督促指导镇、村两级项目建设,每年3月底前会同区财政局将上年示范创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上报市乡村振兴办和财政部门;
(二)提出示范创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区财政局拨付示范创建补助资金;
(三)根据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编制示范创建资金的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示范创建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四)牵头组织镇(街道)、村(社区)等相关人员开展项目验收,具体由获得示范创建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负责,区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邀请第三方开展验收工作;
(五)对示范创建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改进完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安排省级示范创建资金区级配套资金的年度预算;
(二)会同区委乡村振兴办下达示范创建资金;
(三)会同区委乡村振兴办开展示范创建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和完善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会同区委乡村振兴办对示范创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区委乡村振兴办按规定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项目建设。示范创建资金使用由区委乡村振兴办具体负责做好资金分配和项目申报、审核、批复、实施、验收以及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镇、村两级根据规定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管理、资金支出、项目资产管理等工作。镇街财政所、乡村振兴办、经管站、项目办等职能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加强对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示范创建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和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区委乡村振兴办和区财政局将上级下达的资金和本级安排的资金统筹整合用于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工作,主要用于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重点示范乡镇奖补、乡村振兴机制创新奖补,其中: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由省级业务部门统筹整合资金、市区两级财政资金、省级衔接资金等统筹资金、省级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示范镇创建对象补助、重点示范乡镇奖补、乡村振兴机制创新奖补三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
第十三条 区级根据创建基础、创建成效给予每个示范村创建对象400-1200万元补助,其中原乡村振兴试点村、实绩突出村在本轮示范创建工作中分别给予每个村不超过400万元、800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每年公布的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给予每个创建对象300万元补助支持。
第十五条 每年从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已认定的示范镇中遴选确定,给予重点示范乡镇奖补2000万元(含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300万元)支持。
第十六条 每年由省委乡村兴办联合省委改革办和省直有关部门评选一批乡村振兴创新机制,每个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由区委乡村振兴办组织镇、村两级提前谋划项目,建立项目库;于当年度资金下达后及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报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于收到资金30日内分解下达,并报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步录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进行实时监管。
第十八条 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资金可用于支持创建期内的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在分配年度补助资金时,不搞平均主义,采取项目申报方式,由镇街组织村级申请,区级统筹县域布局、工作重点,综合考虑人口、面积、发展基础等条件,根据示范村创建实施方案,按申报项目的促进村财增收、联农带农、撬动社会资本、发挥社会效益、前期工作深度、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乡村振兴成效等因素予以分配资金。示范镇、村项目实施起始时间必须为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每年公布示范镇、村创建对象的文件时间之后(含项目前期)。项目由镇街或村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建设周期为一年;区级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实地核实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资金、重点示范乡镇奖补资金由乡镇根据创建实施方案,提出拟实施项目,经区委乡村振兴办审核,报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原则上建设周期为一年;区级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实地核实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乡村振兴机制创新奖补资金由区级安排使用,主要用提升、推广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推动好经验、好做法成为工作制度在更大范围推广应用,原则上一年内完成资金使用。区级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 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资金、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资金和重点示范乡镇奖补资金,重点用于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其中安排产业项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40%。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做强做优做大乡村特色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改善提升人居环境;保护修复农村生态环境;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档升级;传承开发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等。
第二十二条 示范创建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盲目建设“门墙亭廊栏”;不得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交通工具;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示范创建资金可以采取奖励、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和使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十四条 区级配套安排的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对象补助资金可列支项目管理费用,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对示范创建年度资金使用效益好、示范创建成效大、示范乡镇和示范村认定率高的镇街或村(社区),区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资金和下达示范村创建指标时,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十六条 示范创建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实施项目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由区委乡村振兴办会同镇街负责在相关镇街或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办要指导督促镇、村两级依据村务公开、村财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示范创建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示范创建资金所支持的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对财政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分阶段张榜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示范创建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镇街作为业主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拨付至最终收款人(建设单位);对于村级作为业主的项目,实行专账管理。村级可指定或创建相关账户作为示范创建项目专户(需列入村财镇管监管范围),资金从区级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直达村级专户,确保资金到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区委乡村兴办和区财政局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示范创建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示范创建资金纳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实时监管,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管理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示范创建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实行绩效管理,区委乡村振兴办和区财政局对所使用的示范创建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下一年度的4月30日前报送市委乡村振兴办、市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示范创建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挤占、挪用资金,不得以拨代支。示范创建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区委乡村振兴办,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及有关镇街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可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示范创建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委乡村振兴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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