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PT02120-0301-2024-00071
  • 发文机关: 荔城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4-09-14
  • 发文字号: 荔农〔2024〕143号
  • 标    题: 莆田市荔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荔城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9-14
  • 有 效 性: 有效
莆田市荔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荔城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荔农〔2024〕143号
时间:2024-09-14 17:32

  各镇街农业部门、局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现将《荔城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荔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4日

 

  荔城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闽财农〔2016〕63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财政项目资金风险分级管理的通知》(闽农计〔2024〕5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若干措施》(闽农计〔2024〕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地力保护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我区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第三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原则,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区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四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区范围内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耕地承包权拥有者(俗称田主)进行补贴。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关于补贴对象的补充说明: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代表(即户主)为公职人员的,以及家庭成员中有公职人员的,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校正后,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整户为公职人员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代表(即户主)死亡,由其家庭成员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整户消亡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第三章  补贴依据

  第六条  补贴所依据面积原则上为最新确权耕地面积,也可以采用二轮承包耕地面积,或第三次国土调查确定的耕地面积。

  第四章  不补范围

  第七条  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第五章 补贴发放程序

  第八条  按照“村级登记核实、张榜公示、镇街审核、区级确认”程序,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第九条  村级登记核实。村(居)委会逐户登记、认真详细核实每户应补耕地面积和“一卡通”账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逐户登记时要将不补范围的耕地面积进行核减,不得将已故人员、公职人员登记为补贴对象。农户补贴信息造册后,在村级公示栏集中公示7天,公示要提供镇(街)、村(居)两级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存在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尽快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7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主干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将核实信息上报镇街。

  第十条  镇街审核。镇(街道)督促村(居)委员会及时准确申报、汇总各村居上报农户和耕地面积等数据,核对无误后,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签字,加盖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公章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一条  区级确认。区农业农村部门全面确认镇(街)上报的补贴数据信息,向民政等部门获取最新死亡火化人员等数据信息,指导镇街加强数据比对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发回村(居)进一步调查核实,汇总形成全区耕地补贴总面积,会同区财政部门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补贴发放方案。对镇街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重点核实各镇(街)上报补贴面积较大的农户以及年度间补贴面积不变的镇(街)、村(居),随机抽查全区不少于10%的村(居),每个村(居)3-5户,确保补贴面积准确,并在规定时限内足额发放补贴到农户。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及时录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主动接受监督,并完成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录入。

  第十三条  各镇(街)负责汇总审核各村(居)上报农户信息和补贴面积等数据,建立健全完整准确的补贴对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各村(居)委会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户信息采集,公开公示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补贴对象管理台账,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并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部门、镇(街)、村(居)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资料齐全完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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