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规〔2022〕2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25〕60号)、《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审核发放流程的通知》(莆海渔〔2025〕56号)精神,为做好2024年度荔城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审核发放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若对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或来人来电向区自然资源局、黄石镇、北高镇人民政府反映。
1.公示日期:2025年11月06日-11月13日
2.联系电话:0594-2693707(区自然资源局)
0594-2197201(黄石镇人民政府)
0594-5205013(北高镇人民政府)
附件:荔城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工作通知的公示
莆田市荔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06日
附件:
荔城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审核发放方案的公示
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规〔2022〕2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25〕60号)、《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审核发放流程的通知》(莆海渔〔2025〕56号)精神,为做好2024年度荔城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审核发放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申报及公示
为做好2024年度我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成立荔城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黄石镇、北高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荔城籍合法并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统称“渔船证书”) 齐全,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所有人。
综合考虑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渔船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对降低捕捞强度、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的成效,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按照船长和作业类型进行分类分档补助,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不得超过补贴标准上限,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所占比重各50%。
黄石镇、北高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尽快部署,及时组织符合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写《荔城区2024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表》,一并提交《荔城区2024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银行卡(折)(复印件)。
村、镇、区三级分别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我局负责录入到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子系统,形成《荔城区2024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审核汇总表》、《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审核船名册》等信息,15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并抄送区财政局。
我局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通过后,在区政府网站及渔船所在地镇村的公开栏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荔城区2024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公示表》。经公示无异议后,我局形成2024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及《荔城区2024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名册》送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通过银行代发户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补贴对象的存折或银行卡。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完成后,我局将发放情况录入系统,并对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一船一档”。
二、注意事项
有关违规渔船相关问题。根据本地立案查处的渔船违法违规情况,结合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提供的2024年省内外异地违法违规情况,对资源养护补贴资金进行审核、扣减(如需进一步核实案件情况请直接联系查处机构)。对当年度已立案但在补贴资金发放时尚未结案的渔船,待结案后对照相应补贴政策执行。
有关买卖渔船申报主体问题。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领补贴;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有关伏休期间钓具渔船补贴问题。各镇要认真对照上报的自愿申请参与伏休钓具作业渔船名册,综合运用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北斗示位仪、AIS等各类技术手段,组织执法人员、技术人员仔细核查钓具渔船在港情况和自愿休渔承诺书执行情况。对符合条件且严格全程执行伏季休渔规定的,可申领伏季休渔补贴;伏休开始后尚未上报的,不再列入补贴发放范围;对存在未按要求伏休、擅自离港等情形的,不得发放伏休补贴。对在伏休期间和伏休期之后发生过户的,以及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情形的、自愿参与伏休但缺少有效渔船证书的、伏休期渔船证书出现断档等情形的钓具渔船,按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专题会议纪要》(〔2023〕2号)规定执行。
有关有效时间认定问题。2024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按照执行伏季休渔天数占伏季休渔整体天数比例,等比例发放当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结合执行负责任捕捞情况,按照渔船证书有效月份数占全年比例,等比例发放负责任捕捞补贴。伏季休渔期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的渔船,根据伏季休渔期间实施专项(特许)捕捞许可天数占伏季休渔整体天数比例,等比例减少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以上内容由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委托的技术单位在测算单船最高申领补贴金额时一并测算,我局负责审核。
关于海洋伏季休渔期间违规情形处理问题。本文所称“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被立案查处的”系指“渔船禁渔期非法捕捞被立案查处或者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被立案查处的”情形。
不予补贴情形。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发放补贴:渔船发生涉外涉台被抓扣事件的;因不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防台风指挥,被立案查处的;渔船电毒炸作业,被立案查处的;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网)渔船。
公示期内被举报不具备申报补贴条件的渔船或有任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各镇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保公示时间和范围规范有效,避免漏报或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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