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责任体系建设的通知》(闽水函〔2023〕1110)号要求,现将我区千人以下农村供水管理“三个责任”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一、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责任人:为各供水工程所在乡(镇)领导(详见附表)
职 责: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责任人:为各供水工程所在乡(镇)水利工作站站长(详见附表)
职 责: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 、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三、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
责任人:供水单位及责任人名单详见附件
职 责: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供水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四、农村饮水监督电话与电子邮箱
监督电话:0594-2292742
监督电子邮箱:ptlcslg@163.com
附件:荔城区千人以下农村供水管理“三个责任”公示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