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一、补助对象
区组织部门商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村。
二、补助内容
实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三、补助标准
中央、省级财政对每个被扶持的行政村一次性补助50万元,市区财政安排不少于10万元补助资金。
四、申报程序
按照“主体申报、招标实施、镇级验收、下拨资金”的流程进行。
咨询电话:0594-6723331(区农业农村局)
监督电话:0594-6723331(区农业农村局)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涉农资金政策“流程图”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
主体申报 |
↓
|
招标实施 |
↓
|
镇级验收 |
↓
|
下拨资金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