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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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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荔卫公罚﹝2024﹞07号 |
1、2024年7月3日莆田市荔城区四季苏梅养生所安排5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2024年7月3日莆田市荔城区四季苏梅养生所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毛巾、枕套、毛毯、小床单,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四季苏梅养生所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92350304MA2YCT2M95 |
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2、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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