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社会事务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切实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需求,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暂行办法》《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幸福院自治互助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荔城区民政局关于农村幸福院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
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运营的,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幸福院是指由村民委员会建设、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等日间照料服务的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
各村(社区)是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好建设、管理和运营职责,严禁改变公益性质或挪作他用。各镇街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巡查、抽查,督促提醒各村(社区)抓好日常管理工作。区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
二、加强开放管理
各村(社区)可结合春耕秋收等群众生活特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详细开放方案,积极探索符合村(社区)实际的互助养老服务模式。开放时间应当符合当地大部分老年人活动需求,鼓励实行定时定段与预约开放相结合,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年度实际开放不少于300天,农村幸福院年度实际开放不少于200天。在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显要位置公开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服务时段、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除不可抗力外,因维修养护、节日活动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者调整开放时间的,提前向社会公示。搬迁、重建的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应及时做好新旧场所衔接,保障运营服务不断档,且新场所建设应达到已获评的星级标准。
三、做好设施维护
各村(社区)要定期对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进行安全检查,对损坏的设施设备及时维修和更换,保证开放场地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做好院内用火、用电、用气日常巡查。切实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工作,防止设施、场所被挪用、占用。在各类功能室及服务设施的显著位置,要设置清晰易懂的使用方法指示牌和安全警示标识,引导老年群众正确使用服务设施和器材。
四、提高运营质量
各镇街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运营管理,通过将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纳入村级考核等制度,强化责任和督导。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运营。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爱心企业人士通过捐资捐物捐服务等方式,补充运营经费不足、运营动力不够问题。加强管理和服务人员的技能素质,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实现运营管理由粗放式到精细化的提升。对符合等级评定标准且运营状况良好的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及时申报争取上级奖补资金,促进改进服务、长效运行。
五、规范资金管理
各镇街要指导各村(社区)严格收支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落实财务公示制度,专款专用,并将其纳入村务公开范围,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引进专业化组织提供有偿服务的,严格审查“三定”(定服务项目、定服务内容、定收费标准)、“三公开”(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流程公开、服务监督公开),严肃查处乱收费等行为。建设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建设经费、购买设施设备等。运营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如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置换升级、为老人举办各类活动等。
莆田市荔城区民政局
2025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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