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4-2377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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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时间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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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莆田市百合鞋业有限公司百合鞋业锅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5-8-5 |
莆环审荔〔2025〕9号 |
通讯地址: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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