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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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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荔卫传罚﹝2025﹞04号 |
经调查核实,2025年7月2日,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卫生院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行为属实。 |
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卫生院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案 |
12350321488705871U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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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莆荔卫传罚﹝2025﹞05号 |
经调查核实,2025年7月2日,韩某婷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行为属实。 |
韩某婷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暂停一年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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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莆荔卫传罚﹝2025﹞06号 |
经调查核实,2025年7月2日,林某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行为属实。 |
林某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暂停一年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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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莆荔卫传罚﹝2025﹞07号 |
经调查核实,2025年7月2日,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卫生院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行为属实。林某为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卫生院直接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主管人员。 |
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卫生院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的行政处罚。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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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莆荔卫传罚﹝2025﹞08号 |
经调查核实,2025年7月2日,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卫生院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行为属实。林某育为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卫生院直接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主管人员。 |
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卫生院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的行政处罚。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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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莆荔卫传罚﹝2025﹞09号 |
经调查核实,2025年7月2日,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卫生院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行为属实。林某春为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卫生院预防接种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
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卫生院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的行政处罚。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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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莆荔卫医罚﹝2025﹞21号 |
经调查核实,2025年8月11日,莆田海峡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的医师蔡某玉独立为患者陈某婷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行为属实。 |
莆田海峡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
91350300676533755R |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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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莆荔卫医罚﹝2025﹞22号 |
经调查核实,2025年8月11日,蔡某玉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在莆田海峡医疗美容医院独立为患者陈某婷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行为属实。 |
蔡某玉未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案 |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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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莆荔卫医罚﹝2025﹞25号 |
经调查核实,陈某承在荔城陈伯承内科诊所执业期间,2025年8月27日为患者肖某梅开具的同一张处方药品种类超过5种的行为属实。 |
陈某承未按照规定开具药品处方案 |
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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