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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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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荔水利)罚字[2025]第01号 |
接新度镇干部日常河道巡查线索上报,2025年5月28日,我局水政执法人员会同新度镇干部现场核查,现场发现莆田市荔城区木兰域牲畜屠宰有限公司存在三处违规取水情况,其中一处为抽取地下水管道,现场查看管道已损,抽水泵已坏,属废弃设备不存在取水行为;一处为抽取河道水,经现场查看,取水行为属实;一处为引管抽取河道水,经现场查看,取水行为属实。 |
莆田市荔城区木兰域牲畜屠宰有限公司违规取水案 |
91350304MA349GXF16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
莆田市荔城区水利局 |
1.采取补救措施:补缴2024年8月15日至2025年5月28日及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5月28日共计水资源费1699.2元。 2.处二万元罚款。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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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莆荔水利)罚字[2025]第02号 |
接黄石镇干部日常河道巡查线索上报,2025年5月30日,我局水政执法人员会同黄石镇干部现场核查,现场发现沈某广存在违规取用河道水用于厂区内所有绿化用水,经现场查看,取水行为属实。 |
沈某广违规取水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
莆田市荔城区水利局 |
1.采取补救措施:补缴2024年下半年(7-11月)共计水资源费26.4元。 2.处二万元罚款。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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