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荔城区雨花斋素食公益服务中心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
荔民社民销许可准字〔2025〕001号
莆田市荔城区雨花斋素食公益服务中心:
贵单位申请办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事项,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审批通过准予莆田市荔城区雨花斋素食公益服务中心注销登记。
意见及法律依据如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准予许可通知书将在决定之日起当场制作完成,通过窗口当面送达方式送达。
特此告知。
莆田市荔城区民政局
日期: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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