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2207-2500-2024-00004
- 发文机关: 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4-03-18
- 发文字号: 荔市监〔2024〕20号
- 标 题: 莆田市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荔城区食品加工小作坊规范提升暨示范点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3-18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基层所: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加工小作坊发展,提升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按《莆田市食品加工小作坊规范提升暨示范点创建工作方案》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食品加工小作坊规范提升暨示范点创建活动,现将《荔城区食品加工小作坊规范提升暨示范点创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地方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莆田市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荔城区食品加工小作坊规范提升暨示范点创建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监管工作,规范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促进小作坊特色品牌发展,提升我区食品产业发展整体质量,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保障食品安全为底线,加强小作坊监管制度建设,做好小作坊登记,建立完善小作坊监管工作档案。加强小作坊监督检查,督促引导小作坊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加工,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小作坊示范点创建,打造一批生产过程严格管控、食品安全有效保障的标杆单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小作坊示范典型,产生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推动我区小作坊规范生产、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小作坊登记建档
全面开展小作坊摸底排查,引导符合小作坊食品目录的食品加工点依法取证。归集小作坊基本信息、登记档案、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抽检监测、行政处罚等信息,建立完善小作坊监管工作档案,并实时动态更新。
(二)落实小作坊主体责任
加强对小作坊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督促小作坊落实主体责任,每日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严格实施原辅料(食品添加剂)进货、生产加工、检验出坊等全流程控制,做好台账记录。
(三)强化小作坊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小作坊卫生条件、设备设施、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标签标识、食品贮存等,督促小作坊加强问题整改,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小作坊食品监督抽检,严肃查处小作坊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以及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生产条件差、抽检问题多、检查问题多、投诉举报多、管理水平低的小作坊,通过市场竞争、严格监管等措施,倒逼其退出市场。鼓励推动小作坊改造生产场所、完善设施设备,转型升级为食品生产企业。
(四)创建小作坊示范试点
结合小作坊监督检查结果,在全区范围筛选一批生产条件基础较好、质量安全管控到位、市场信誉良好的小作坊开展示范创建,采取择优评选方式,从中选取7家作为全区小作坊示范点。小作坊示范创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落实“五个到位”:原料进货查验到位、场所卫生清洁到位、生产工艺控制到位、台账记录登记到位、人员健康管理到位;履行“五个承诺”:承诺不掺杂使假、承诺不违法添加、承诺不虚假宣传、承诺不使用不合格原料、承诺不销售不合格产品。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2024年3月)
各所结合实际,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小作坊进一步提升生产条件,积极开展政策宣贯,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二)示范点申报(2024年4月底前)
各所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从辖区小作坊中筛选一批具备良好生产基础条件和质量管理水平的小作坊作为示范创建单位,按照小作坊示范点创建任务指标(见附件1),组织不少于指标的小作坊申报示范点(申报表格式见附件2),报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三)规范提升及示范点创建(2024年4-9月)
各所开展小作坊从业人员培训,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小作坊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问题整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成小作坊行业形成规范多数、退市少数、提升一批的良好局面,鼓励推动小作坊升级为食品生产企业。各所指导督促小作坊示范创建单位改进完善生产条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四)工作验收及总结(2024年10-11月)
区局将组织各所按小作坊示范点考评表(见附件3)对示范创建单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验收,在验收达标单位(达标线为90分)中择优评选5家小作坊确定示范点。
四、补助资金安排及用途
市局将从国家以奖代补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专项补助经费中安排30万元,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评选确定为示范点的小作坊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家小作坊示范点1万元。
五、工作资料报送及总结
各所按照以下时间点向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股报送工作资料:
1.于4月底前报送辖区小作坊示范点申报表。
2.于7月底前报送小作坊规范提升及示范点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3.于11月底前报送小作坊规范提升及示范点创建工作总结。
附件:1.荔城区小作坊示范点创建任务指标
2.莆田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申报表
3.莆田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考评表
附件1
荔城区小作坊示范点创建任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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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管委会) |
创建指标(单位: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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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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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天尾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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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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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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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 |
1 |
附件2
莆田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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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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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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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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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产区面积 |
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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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时间 |
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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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自有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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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 工艺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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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市场监管所意见: (盖章) 202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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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盖章) 202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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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莆田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考评表
小作坊名称: 考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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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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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资质情况 |
持有有效的小作坊登记证书、营业执照。 |
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缺一项即否决。 |
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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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日常监管情况 |
近2年未发生违法案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
发生违法案件的,或监管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即否决。 |
否决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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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产品抽检情况 |
近2年未发现产品抽检不合格。 |
发现抽检不合格即否决。 |
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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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品牌传承建设 |
品牌历史悠久,群众口碑好,为当地公认的老字号品牌。 |
获得权威部门或协会认定老字号品牌的,加10分;品牌创立时间超过5年、消费者认可度高的,加5分。 |
加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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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会认可肯定 |
在企业诚信建设、食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得到社会认可肯定的。 |
得到媒体正面报道肯定的,或得到社会组织其他形式嘉奖的,1次加5分。最多10分。 |
加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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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管理基础 |
建立包括人员管理、原料管理、过程管理、卫生管理、检验管理、销售管理等内容,且与所加工食品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
缺一项扣2分,最多扣6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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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配有相应能力的管理食品安全的人员。 |
缺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扣5分,能力不具备的,酌情扣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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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产必 备条件 |
周围无扩散性污染源,或有但不影响食品安全;非设置在居住场所内(符合管理规约的除外),生产与生活相隔离。 |
周围存在扩散性污染源,并对食品安全造成明显影响;或设置在居住场所,且不符合相关管理规约的;或生产与生活相联通的,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扣6分;采取措施,扩散性污染源影响较小的,酌情扣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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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具有与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制作、包装、贮存等场所。 |
原料处理、加工制作、包装、贮存等场所不能满足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需要的,扣1.5分/项。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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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有与所加工食品相适应的防蝇、防鼠、洗涤等卫生防护设施。 |
不具备的,酌情扣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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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容器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
不具备的,酌情扣分。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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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根据食品安全需要配备必要的紫外灯等消毒灭菌设施。 |
不具备的,酌情扣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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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
13 |
生产场所整洁卫生。 |
不卫生的,酌情扣分;脏、乱、差的,扣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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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具有保证食品安全以及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
完全不具备的,扣6分;欠缺的,酌情扣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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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原辅材 料管理 |
采购的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进行了进货查验。 |
全部未进货查验的,扣8分;有查验,但不齐全的,扣2分/种。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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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使用均符合规定。 |
使用了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未经检疫及检疫不合格肉品的,扣10分;使用其他不合格性质原料,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扣5分/项,最多扣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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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加工过 程管理 |
加工过程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 |
不符合的,酌情扣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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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
从业人员均有有效健康证。 |
缺少有效健康证的,扣1分/人,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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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出厂把关 |
按照要求对感官等项目进行检验。 |
不符合的,酌情扣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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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标签标识 |
按规定进行标识。 |
不全的,扣0.5分/项,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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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台账记录 |
按要求建立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生产品种、生产数量、批发销售等台账。 |
未建立台账的,扣5分;不齐全的,扣1分/项,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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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资质公示情况 |
登记证书、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在显著位置张挂。 |
未在明显位置张挂的,扣1分/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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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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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推荐人员意见: 202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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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部门验收意见: (盖章) 202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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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达到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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