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2120-0301-2024-00013
- 发文机关: 荔城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4-02-02
- 发文字号: 荔农〔2024〕21号
- 标 题: 莆田市荔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2-02
- 有 效 性: 有效
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局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根据《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4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莆农质监〔2024〕2号),我局将组织开展2024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级委托第三方监督抽查
(一)监测时间
2023年1月至12月,具体抽样时间根据农产品生产季节灵活安排。
(二)监测范围
1.本次监督抽检主要对生产基地农产品进行抽样,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和各级示范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取得“三品一标”生产主体基地纳入重点监测范围,省厅和市局已开展过抽样的原则上不再抽取同批次产品。
2.监测场所: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屠宰场。
3.监测对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散户。
(三)监测品种和数量
监测品种包括蔬菜、水果、禽肉、禽蛋、猪肉、猪肝等,对重点品种(韭菜、芹菜、豇豆、乌鸡、禽蛋、牛肉、牛肝、羊肉、羊肝)的监测批次不少于监测总量的8%。因农产品收获和上市季节不同,每次抽样数量及品种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确保完成全年监测任务。
本年度监督抽查样品量共计70批次,其中种植业50批次,畜禽产品20批次。因农产品收获和上市季节不同,每次抽样数量及品种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必须确保完成全年监测任务。
(四)抽查程序与方法
监督抽查的具体抽样要求和方法,检测参数、方法和判定依据,监测结果处理和应用等,具体见附件2。
(五)职责分工
1.区农安中心:负责牵头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生猪尿样风险监测由区动卫中心按照年度任务数按月组织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与汇总,并将监测结果通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将有关监督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开。
负责开展例行监测(含监督抽检)抽(制)样、送(寄)样工作。随机抽取2名具有执法资质的抽样人员,负责具体的抽样操作工作,确保抽样全程符合法定程序,并在抽样单上签字。对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跟踪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不合格产品实施“检打联动”,在收到检测报告后要将检测结果送达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自收悉检测结果五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即视为认可检测结果;当事人对农产品抽检结果有异议且在五日内复检申请的,按规定安排复检。对经当事人确认对不合格结果无异议的或经复检后仍不合格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工作规范,按照《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建立健全涉嫌农业行政违法行为查处衔接机制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制作涉嫌农业行政违法行为移交单,简要说明当事人主要违法事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并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等证据材料为附件,正式移交市局进行调查处理。
2.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负责实验室检测跟班培训;区级种植业农产品送检样品的检测;对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与汇总;检测的样品出具检测结果报告。
3.局属相关科站:按照职责分工,参加抽样指导小组并负责对问题产品会商分析、研究对策,加强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管控,指导生产主体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科学安全用药。
二、市级例行监测
(一)监测时间
2024年1月至12月,具体抽样时间根据各地农产品生产季节灵活安排。
(二)监测范围
1.监测地区:荔城区。
2.监测场所:种植、养殖基地,屠宰厂。
3.监测对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散户。
(三)监测品种
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禽肉、禽蛋、猪肉、猪肝、牛肉、牛肝、羊肉、羊肝等。
(四)监测数量和承担单位
1.配合省农科院质标所完成62批次例行监测抽样工作(种植大户或散户至少17批次)。其中,种植业类34批次,畜禽产品28批次。
2.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承担种植业农产品质量监测任务,全区全年共计210批次(其中风险监测139批次,监督监测71批次)。
3.市级第三方监测机构承担生猪尿样“瘦肉精”风险监测,荔城区总任务数为240批次,由区动物卫生技术中心按月平均分解并负责收集、寄送。
(五)检测参数与方法
例行监测的检测参数、方法等,参照附件3执行。
(六)结果报送和会商
检测确认有不合格样品的,配合市农质监科认真查找分析原因,做好风险防控和预警,并跟进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参与市局组织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的会商,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三、工作要求
(一)细化监测方案,压实工作责任
做好2024年监测资金预算,全区监测任务必须在2024年12月中旬前全面完成。
(二)聚焦重点问题,提高监测实效
进一步扩大抽检覆盖面,坚持随机抽样,做到大宗产品不放松、特色小宗产品不落空。要以生产环节为抽检核心,对农户的抽检比例要在原有25%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要以问题治理为导向,监测参数务必在对照市局要求(详见附件2检测参数、方法和判定依据)的基础上相应增加当地常发现问题的参数,同时开展监督抽查的样本量要达到当地监测样本总量的30%以上。对重点品种的质量安全情况全面掌握的同时,要紧盯当地问题较多的小宗品种,实施“一品一策”专项抽检。特别是要持续加强豇豆产品的监测,在有产品上市的时段要加密抽检。
(三)加强协调配合,实施检打联动
要进一步注重监测结果运用,加强跨部门、跨行业的会商分析、形势研判,实行监测结果“四个跟进”机制,即快速检测跟进监督抽查、监督抽查跟进检打联动、及时会商跟进源头治理、突出问题跟进集中整治。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送市局并全部实行检打联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对例行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属于辖区内基地生产的要及时跟进监督抽查,属于流通环节的要及时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跟进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效能。
(四)严格考核问效,推动责任落实
抽样监测是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最主要手段,在质量安全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抽样监测已纳入省对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质量强省等工作各项考核,市局也将其纳入市政府对县(区、管委会)的食品安全工作、乡村振兴等工作各项考核,对监测任务未完成的地方,将予以扣分。
附件:1.2024年全区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工作方案
2.2024年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
3.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技术要求
4.莆田市荔城区2024年牲畜“瘦肉精”实验室定量监
测计划表
莆田市荔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24年全区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抽样
监测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掌握我市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动态,结合我市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活动、治理“餐桌污染”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行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对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经研究,决定2024年全区继续开展蔬菜、水果、稻谷等重点种植业产品的质量安全抽样监测工作,特别是做好重要节假日期间的监测。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监测工作方案如下:
一、重点工作安排
(一)认真做好并完成2024年度农产品抽样检测任务。
(二)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规宣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指导推进工作,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并加强对现有村级网格员(协管员)的指导,督促并做好考核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辖区内的农产品生产企业、种养殖大户的巡查、监管,摸清辖区内的生产主体和种养大户的生产经营动态,确保应管尽管。
(四)进一步指导落实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将各自辖区内的种养殖大户纳入省级“一品一码”监管平台,加快推进工合格证电子化工作进展,同时镇街农质监中心要保证每天一次以上的网上巡查工作并落实合格证开具任务(具体任务安排见附件1)。
(五)持续推进豇豆农药残留攻坚治理工作。
二、任务分工
农安中心负责牵头协调开展市级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工作,组织开展不合格样品溯源工作。区农技中心、经作站负责指导抽样工作。检测中心负责区级农产品速测工作,指导本区食用农产品生产法人单位(大户、基地、场等)开展自检(含速测)工作,指导镇(街)机构开展速测工作,将监测结果定期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市级抽样监测主要抽样对象是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散户,其生产基地的蔬菜、水果、稻谷等种植业产品为主,要准确把握监测地点和对象要求,对散户的抽检比例要达到25%以上。
2024年市级例行监测计划每个月抽检1次蔬菜样品,水果收获季节抽样送检4次水果样品,早稻、中稻或晚稻收获季节抽样送检稻谷样品2次。各县区(管委会)抽样送样计划详见附件1-1,抽样送检具体时间和样品数量安排详见附件1-2;2024年3、6、9、12月开展监督抽检,其他月份开展风险监测,由于客观原因,当月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抽样任务未完成的,需事先经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同意和统筹安排,顺延至下次同类抽样任务中。
二、抽样要求
(一)抽样送检时间
市级例行监测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抽样送达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见附件1-2),逾期不予接收,后果自负;因故调整时间待检验检测中心另行通知。
(二)抽样种类
1.蔬菜:不限种类,根据当地实际生产情况随机选择,同一辖区内同一批次抽样的样品种类不重复。
2.水果:以地产的枇杷、荔枝、龙眼、文旦柚、其它柑橘、火龙果、草莓等时令水果为重点,兼顾其它地产水果。
3.稻谷:在辖区内的稻谷生产基地抽样送检。
(三)抽样方法
蔬菜和水果抽样按NY/T 789《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规定执行,稻谷抽样参照NY/T 5344.2《产品抽样规范 第2部分 粮油》执行。抽样时应选择进入收获、销售状态的产品,但是抽检禁限用药物时不受此限制。抽样时,抽样人员应注意查看生产记录,填写最后一次用药情况。同一被检生产主体同一地点同一抽样单元的同批次产品,不得重复抽样。
(四)现场制备及封存样品
例行监测(含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检测)抽样量应符合抽样标准最低要求,且满足检测、复检和留样所需数量。抽取的样品应经当事人书面确认后现场制备和封存;监督抽查的现场制备的样品均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被抽样单位备复检(风险监测可不留样)。监督抽查封签须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捺印。例行监测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检测样和备用样品交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样由农安中心保存,样品存放条件应在-20℃以下。
(五)抽样单
抽样应严格按照执法抽检程序进行,监督抽查要有2名具有执法资质的抽样人员,负责具体的抽样操作工作,确保抽样全程符合法定程序,并在抽样单上签字。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备好抽样所需工具和材料,抽样时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抽样文书应当符合《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必须填写清楚生产经营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具体产地、产品名称,核清样本基数、产品单价等。抽样单加盖抽样单位印章,抽样人员签字,并保证有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人员盖章签字或捺印。抽样单格式采用市农业农村局样式等主管部门设计的抽样单。抽样单填写一式4份,1份留受检生产主体,1份留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1份留市农业农村局,1份随样品送市检测中心。产品名称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产品规范名称及测定部位要求填写(见附件1-3、1-4)。
(六)样品和检测费用
列入例行监测数量范围内的蔬菜、水果、稻谷等样品费用由区农业农村局承担,检测费用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三、检测项目
全部样品检测农药残留指标,必要时随机检测重金属指标。
四、检测方法
检测方法按《NY/T 761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等权威检测方法执行。国家或行业部门颁布的检测方法如果有更新,按新标准执行。
五、判定依据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CATL)批准的能力范围对抽送样品进行检测,并将数据结果与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进行对照,判定所测检测项目指标是否合格。农残依据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有效版本号),重金属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有效版本号)。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或GB 2762及例行监测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六、检测结果处理
(一)不合格检测结果确认
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报市农质监科确认,市农质监科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寄送有关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24小时内,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格式参照附件3-4)送达被抽查单位。注意留存被抽查单位接收证据,当面递交的应当留存签字书证,邮寄的应当及时打印并留存邮件签收证明。
(二)异议处理
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五日内,向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书面申请复检,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认为确需复检的,及时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三)复检要求
复检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市农业农村局承担。
(四)检测结果告知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每次监测完毕,应及时汇总统计检测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审阅后,由市农质监科予以通报。
附件:1-1.2024年莆田市荔城区全年种植业产品例行监测抽样计划汇总表
1-2.2024年全区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抽样
送样时间表
1-3.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蔬菜产品种类规范名
称及测定部位
1-4.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水果产品种类规范名称及测定部位
1-1 2024年莆田市荔城区全年种植业产品例行监测抽样计划汇总表
单位:批次
|
县(区、管委会) |
蔬菜 |
稻谷 |
水果 |
合计 |
|
荔城区 |
162 |
20 |
28 |
210 |
备注:3、6、9、12月为监督抽检,其他月份为风险监测。
2024年莆田市荔城区全年种植业产品监督抽查计划汇总表
|
县区 |
蔬菜 |
水果 |
合计 |
|
荔城区 |
66 |
5 |
71 |
1-2
2024年全区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抽样送样时间表
|
月份 |
县区 |
送样日期 |
样品数量(个) |
适用节日 |
||
|
蔬菜 |
稻谷 |
水果 |
||||
|
1 |
荔城区 |
1月25-26日 |
16 |
0 |
0 |
春节 |
|
2 |
荔城区 |
2月19-20日 |
16 |
0 |
0 |
元宵节 |
|
3 |
荔城区 |
3月21-22日 (监督抽检) |
16 |
0 |
0 |
清明节 |
|
4 |
荔城区 |
4月22-23日 |
11 |
0 |
6 |
劳动节 |
|
5 |
荔城区 |
5月30-31日 |
10 |
0 |
0 |
儿童节/端午节/高考 |
|
6 |
荔城区 |
6月20-21日 (监督抽检) |
15 |
0 |
0 |
建党节/中考 |
|
7 |
荔城区 |
7月15-16日 |
10 |
0 |
5 |
建军节 |
|
8 |
荔城区 |
8月29-30日 |
5 |
20 |
12 |
抗战胜利纪念日/教师节/中秋节 |
|
9 |
荔城区 |
9月23-24日 (监督抽检) |
15 |
0 |
0 |
国庆节 |
|
10 |
荔城区 |
10月11-12日 |
8 |
0 |
0 |
重阳节 |
|
11 |
荔城区 |
11月11-12日 |
20 |
0 |
0 |
|
|
12 |
荔城区 |
12月19-20日 (监督抽检) |
20 |
0 |
5 |
2025年元旦 |
1-3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蔬菜产品种类规范名称及测定部位
|
序号 |
蔬菜规范名称 |
别名 |
测定部位 |
|
1 |
大白菜 |
山东白 |
整棵(除根) |
|
2 |
普通白菜(小白菜、小油菜、青菜) |
黑叶白、上海青、奶白菜、快白、快白菜心、天津白等 |
|
|
3 |
油麦菜 |
/ |
|
|
4 |
蕹菜 |
空心菜 |
|
|
5 |
菜薹 |
菜心 |
|
|
6 |
叶用莴苣 |
生菜、春菜 |
|
|
7 |
菠菜 |
/ |
|
|
8 |
芹菜 |
/ |
|
|
9 |
花椰菜 |
花菜、菜花、椰花菜等 |
整棵(除叶) |
|
10 |
青花菜 |
绿花菜、西兰花、绿菜花等 |
|
|
11 |
豇豆 |
/ |
全荚 |
|
12 |
菜豆 |
四季豆 |
|
|
13 |
番茄 |
西红柿 |
全果(除柄) |
|
14 |
茄子 |
/ |
|
|
15 |
辣椒 |
/ |
|
|
16 |
西葫芦 |
/ |
全瓜(除柄) |
|
17 |
黄瓜 |
青瓜 |
|
|
18 |
苦瓜 |
/ |
|
|
19 |
结球甘蓝 |
包菜、卷心菜、圆白菜等 |
整棵 |
|
20 |
韭菜 |
/ |
整株 |
|
21 |
葱 |
/ |
整棵(除根) |
|
22 |
大蒜 |
/ |
可食部分 |
|
23 |
姜 |
/ |
整棵,除叶及叶柄 |
|
24 |
莴苣 |
/ |
整棵(除根) |
|
25 |
苋菜 |
红菜、红苋菜 |
|
|
26 |
茼蒿 |
皇帝菜 |
|
|
27 |
大叶茼蒿 |
鹅菜 |
|
|
28 |
芥蓝 |
芥兰(广东)、芥蓝菜 |
|
|
29 |
叶芥菜 |
盖菜 |
|
|
30 |
落葵 |
木耳菜 |
|
|
31 |
黄秋葵 |
/ |
全果(除柄) |
|
32 |
甜椒 |
菜椒、灯笼椒 |
|
|
33 |
丝瓜 |
/ |
全瓜(除柄) |
|
34 |
瓠瓜 |
瓠子、葫芦 |
|
|
35 |
萝卜 |
/ |
整棵(除叶及叶柄) |
|
36 |
胡萝卜 |
/ |
|
|
37 |
芜菁 |
盘菜、圆菜头、圆根 |
|
|
38 |
马铃薯 |
土豆 |
全薯 |
|
39 |
豆瓣菜 |
西洋菜 |
整棵 |
|
40 |
芦笋 |
/ |
|
|
41 |
茭白 |
/ |
整棵(除外皮) |
1-4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水果产品种类规范名称及测定部位
|
序号 |
水果种类 |
测定部位 |
|
1 |
柑橘(橙、橘、柠檬、柚、柑、佛手柑、金橘等) |
全果 |
|
2 |
香蕉 |
|
|
3 |
葡萄 |
|
|
4 |
西瓜 |
全瓜 |
|
5 |
梨 |
全果(除柄) |
|
6 |
草莓 |
|
|
7 |
枇杷 |
全果(除柄和果核), 需对全果和果核分别称重,并将称样记录填写在抽样单备注栏中 |
|
8 |
桃 |
|
|
9 |
李 |
|
|
10 |
柰 |
|
|
11 |
橄榄 |
|
|
12 |
青枣 |
|
|
13 |
杨梅 |
|
|
14 |
龙眼 |
果肉 需对(果肉+果核)和果核分别称重,并将称样记录填写在抽样单备注栏中 |
|
15 |
荔枝 |
附件2:
2024年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主要程序与方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检测、复检、异议处理等工作的主要程序与方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抽样要求
(一)抽样人员
抽样应严格按照执法抽检程序进行,参与抽样工作的应有2名以上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备好抽样所需工具、材料和执法记录仪,抽样时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并告知法律义务。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必须填写清楚生产经营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具体产地、产品名称,核清样本基数、产品单价等;抽样单加盖抽样单位印章,抽样人员签字,并保证有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和被抽检单位人员盖章签字或捺印。抽样单填写一式4份,2份样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1份留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1份留市农业农村局,产品名称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附录A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要求填写。
(二)抽样方法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抽样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规定执行。茶叶抽样按《茶 取样》(GB/T 8302—2013)执行。畜禽产品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规定执行。
抽取样品时蔬菜、水果每个样品不少于3000克,茶叶和食用菌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克,猪、牛、羊肉每个样品不少于500克,猪、牛、羊肝每个样品取整叶400~500克,禽肉每个样品不少于300克,禽蛋每个样品不少于10枚(从产蛋架抽样),生猪尿样每个样品100~200mL。
抽样时应选择处于成熟采收销售状态的产品,但是抽检禁限用药物时不受此限制。茶叶应抽取原料采自生产主体自有种植基地的产品。抽样时,抽样人员应注意查看生产记录,填写最后一次用药情况。
同一被检生产主体同一地点的同批次产品,不得重复抽样。
(三)现场制备及封存样品
抽样量应满足检测、复检和留样所需数量。抽取的样品应经当事人确认后现场制备和封存。现场制备的样品均分为四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一份留存待省厅复查验证。封签须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捺印。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检测样和备用样交第三方检测机构。复检及留存待省厅复查验证的样品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保存。
(五)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置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附件2-1),由具有执法证的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局报告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1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绝被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二、检测参数、方法和判定依据
(一)检测参数
|
样品 |
检测参数 |
|
蔬菜、 食用菌、 水果 |
除虫脲、阿维菌素、氯吡脲、嘧菌酯、咪鲜胺、百菌清、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腐霉利、虫瞒腈、醚菊酯、氟啶脲、吡唑醚菌酯、灭蝇胺、霜霉威、多菌灵、噻虫嗪、吡虫啉、啶虫脒、烯酰吗啉、灭幼脲、虫酰肼、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辛硫磷、哒螨灵、毒死蜱、敌敌畏、二甲戊灵、三唑酮、异菌脲、氟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氯氰菊酯、苯醚甲环唑、伏杀硫磷、丙溴磷、氟氰戊菊酯、嘧霉胺、马拉硫磷、二嗪磷、多效唑、甲霜灵、甲基异柳磷、对硫磷、六六六、五氯硝基苯、氟虫腈、氯菊酯、乙烯菌核利、三氯杀螨醇、氟胺氰菊酯、甲拌磷、联苯菊酯、溴氰菊酯、氯氟氰菊酯、甲氰菊酯、亚胺硫磷、杀螟硫磷、三唑磷、乙酰甲胺磷、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对硫磷、氧乐果、甲胺磷、氯虫苯甲酰胺、三唑醇、久效磷、腈菌唑、氯唑磷、咪唑菌酮、氰霜唑、噻螨酮、茚虫威、唑螨酯、虱螨脲、戊唑醇、烯肟菌酯、烯效唑、丁硫克百威、灭线磷、内吸磷、倍硫磷、硫环磷等共8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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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 |
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六六六、滴滴涕、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联苯菊酯、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氯氟氰菊酯、甲氰菊酯、杀螟硫磷、灭多威、吡虫啉、多菌灵、茚虫威、噻嗪酮、哒螨灵、啶虫脒、苯醚甲环唑、克百威、丁硫克百威、呋虫胺、乙螨唑、水胺硫磷、毒死蜱、三唑磷、硫丹等共3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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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肉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金刚烷胺、氟苯尼考(氟甲砜霉素)、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氯霉素、甲氧苄啶、硝基呋喃类(3-氨基-2-恶唑酮、5-吗啉甲基-3-氨基-2-恶唑烷基酮、1-氨基-乙内酰脲、氨基脲)等1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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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蛋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金刚烷胺、氟苯尼考(氟甲砜霉素)、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氯霉素、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多西环素等1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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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 牛、 羊肉 猪、牛、 羊肝 |
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非诺特罗、喷布特罗、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噁啉、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多西环素、氯霉素、地塞米松、倍他米松等2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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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 尿样 |
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等3项 |
(二)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1.蔬菜、食用菌、水果
(1)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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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参数 |
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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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六六六、三氯杀螨醇、久效磷、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灭线磷、硫环磷 限用农药:氧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毒死蜱、三唑磷、乐果、乙酰甲胺磷、灭多威、内吸磷 常规农药:敌敌畏、丙溴磷、杀螟硫磷、二嗪磷、马拉硫磷、亚胺硫磷、伏杀硫磷、辛硫磷、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氰戊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异构体之和)、三唑酮、异菌脲、腐霉利、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倍硫磷 |
NY/T 761或GB/T 20769 或 GB 23200.113 或GB 2320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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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用农药: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氯唑磷 常规农药:多菌灵、吡虫啉、啶虫脒、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烯酰吗啉、咪鲜胺、嘧菌酯、二甲戊乐灵、噻虫嗪、氟啶脲、灭幼脲、甲霜灵、霜霉威、多效唑、氯吡脲、氯虫苯甲酰胺、醚菊酯、虫酰肼、吡唑醚菌酯、腈菌唑、咪唑菌酮、三唑醇、氰霜唑(氰霜唑代谢物)、噻螨酮、茚虫威、唑螨酯、虱螨脲、戊唑醇、烯肟菌酯、烯效唑 |
GB/T 20769或GB 23200.8 或GB 23200.113 或GB 2320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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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农药:阿维菌素 |
GB 23200.19或GB 23200.121或NY/T 1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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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农药:除虫脲 |
GB/T 5009.147或GB 23200.121或NY/T 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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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农药:百菌清 |
NY/T 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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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农药:虫螨腈 |
GB 23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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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农药:灭蝇胺 |
GB/T 20769或NY/T 1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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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用农药:丁硫克百威 |
GB 23200.13或GB/T 23204 |
(2)判定依据
检测结果按GB 2763-2021和GB2763.1-2022的要求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2021和GB2763.1-2022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2.茶叶
(1)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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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参数 |
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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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农药:六六六、滴滴涕(DDT)、水胺硫磷、硫丹 限用农药:氰戊菊酯 常规农药:联苯菊酯、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氯氟氰菊酯、甲氰菊酯 |
GB/T 23204或GB23200.113或GB/T 23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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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农药:三氯杀螨醇 |
GB 23200.113或GB/T 23204或GB/T 5009.176或GB/T 23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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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农药:甲胺磷 限用农药:乙酰甲胺磷 |
GB 23200.113或GB23200.121或GB 23200.116或GB/T 23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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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农药:杀螟硫磷、毒死蜱、三唑磷 |
GB23200.113或GB/T 23204或GB/T 23376或GB2320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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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用农药:灭多威、克百威 常规农药:吡虫啉、多菌灵、茚虫威、噻嗪酮、啶虫脒 |
GB 23200.13或GB2320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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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用农药:丁硫克百威 |
GB 23200.13或GB/T 23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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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农药:哒螨灵、苯醚甲环唑、乙螨唑 |
GB23200.121或GB23200.113或GB/T 23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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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农药:呋虫胺 |
GB23200.121 |
(2)判定依据
检测结果按GB 2763-2021和GB2763.1-2022的要求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2021和GB2763.1-2022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3.畜禽产品
(1)检测方法
①禽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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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参数 |
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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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药物: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 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366-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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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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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药物:金刚烷胺 |
动物源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31660.5-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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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药物:酰胺醇类(甲砜霉素) |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GB/T 22338-20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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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药物:酰胺醇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氟苯尼考及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5-2021)。 动物性食品中氟苯尼考及代谢物多残留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推荐检测方法的通知 残留办〔2021〕23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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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药物:酰胺醇类(氯霉素) |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GB/T 22338-20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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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用药物:替米考星 |
禽肉中林可霉素、竹桃霉素、红霉素、替米考星、泰乐菌素、克林霉素、螺旋霉素、吉它霉素、交沙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62-2006 )。 动物性食品中替米考星残留检测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0-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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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药物:甲氧苄啶 |
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6-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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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药物:硝基呋喃类(3-氨基-2-恶唑酮、5-吗啉甲基-3-氨基-2-恶唑烷基酮、1-氨基-乙内酰脲、氨基脲) |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1311-2007)。 |
②禽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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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参数 |
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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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 |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2-20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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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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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药物:金刚烷胺 |
动物源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31660.5-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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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药物:四环素类(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多西环素)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禽蛋、奶和奶粉中多西环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9.2-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 31658.6-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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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酰胺醇类(氟苯尼考、甲砜霉素、氟苯尼考胺)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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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药物:酰胺醇类(氯霉素)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 )。 |
③猪肉、牛肉、羊肉、猪肝、牛肝、羊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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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参数 |
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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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药物:β-受体激动剂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非诺特罗、喷布特罗) |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公告-18-20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2-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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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药物:磺胺类(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噁啉)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 磺胺类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的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参见农质发〔2014〕5号文件附录)。 畜禽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9-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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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药物:四环素类(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多西环素) |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法(GB/T 21317-20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 31658.6-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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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药物:氯霉素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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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用药:糖皮质激素(地塞米松、倍他米松) |
动物源性食品中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多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公告第1031号-2-2008)。 |
④生猪尿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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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参数 |
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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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药物:β-受体激动剂类(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多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1-2008 |
2.判定依据
①禁用药物β-受体激动剂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非诺特罗、喷布特罗)在猪肉、猪肝、牛肉、牛肝和羊肉、羊肝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0.5μg/kg;
②禁用药物氯霉素、金刚烷胺在禽肉和禽蛋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
③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物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在禽肉和禽蛋中的判定值按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判定,判定值均为2μg/kg。
④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达氟沙星、沙拉沙星、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甲砜霉素和多西环素(强力霉素)在禽蛋中的判定值按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判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达氟沙星、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甲砜霉素和多西环素(强力霉素)的判定值均为10μg/kg,沙拉沙星判定值为5μg/kg。
⑤常规药物磺胺类(含甲氧苄啶)和四环素类在禽肉、禽肝、猪肉、猪肝、牛肉、牛肝和羊肉、羊肝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磺胺二甲嘧啶在肌肉、脂肪、肝、肾组织中限量值均为100μg/kg。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单个或组合在牛、羊、猪、家禽肌肉中限量值为200μg/kg、在肝中限量值为600μg/kg,在家禽蛋中限量值为400μg/kg。强力霉素(盐酸多西环素)在牛、猪、禽肌肉中限量值为100μg/kg、牛、猪、禽肝中中限量值为300μg/kg,家禽产蛋期不得使用,在禽蛋中限量值为10μg/kg。
⑥常规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在鸡肉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鸡肉中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限量值为100μg/kg,沙拉沙星限量值为10μg/kg,禽肉中达氟沙星限量值为200μg/kg,禽肉中甲砜霉素限量值为50μg/kg,禽肉中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限量值为100μg/kg。
⑦常规药物替米考星在鸡肌肉中限量值为150μg/kg。
⑧常规药物倍他米松在牛、猪肉中残留限量为0.75μg/kg在牛、猪肝中残留限量为2.0μg/kg;地塞米松在牛、猪肉中残留限量为1.0μg/kg,在牛、猪肝中残留限量为2.0μg/kg。
⑨禁用药物硝基呋喃类(3-氨基-2-恶唑酮、5-吗啉甲基-3-氨基-2-恶唑烷基酮、1-氨基-乙内酰脲、氨基脲)在禽肉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0.5μg/kg。
检测参数、判定值和检测方法标准若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要求更新,将另行通知。
三、检测结果处理
(一)不合格检测结果确认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快递给相关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县(区、管委会)级农业农村局应当自收到《检测报告》24小时内,按执法程序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格式见附件2-2)送达被抽查单位。注意留存被抽查单位接收证据,当面递交的应当留存签字书证,邮寄的应当及时打印并留存邮件签收证明。
(二)异议处理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五日内,向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书面申请复检,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三)复检要求
复检机构在福州海关技术中心、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三家食品检测机构中随机抽取产生。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报告分别送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相关县区农业农村局承担。
附件:2-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2-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2-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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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查单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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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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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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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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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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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 单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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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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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定(拒检过程描述): 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见证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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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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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单一式三份。第一联交县区级农业农村局,第二联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交被抽查单位。
2-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 )第 号
(被抽查单位名称):
按照莆田市荔城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莆田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要求,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生产的 (农产品名称) 进行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结果及产品检验报告送达你单位。
收到此通知单后,请填写回执并寄回。你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此通知单后5日内通过我局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请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复检费用由你单位垫付,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判定一致的,复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将由样品初检机构承担,你单位垫付的费用将全部退还。
如有其他不明事宜,请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
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送达人员签名: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检验结果确认回执
( )第 号
(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 )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受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技术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为保障抽样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实现每个样品的全程可追溯,承担抽样任务的各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抽样人员认真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抽样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1.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由各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承担样品检测工作的农产品质检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2.强化抽样人员的纪律意识和保密意识,抽样机构开展抽样工作应不受其他因素干扰;组织学习有关抽样标准,掌握各类农产品抽样方法,确保抽样符合规范要求。
3.抽样人员应到抽样现场严格按抽样程序取样,不得由被抽检单位或他人取样后送抽样人员。
4.各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并经过专门培训,熟知抽样程序和方法。
5.抽样前,由专人负责准备抽样所需要的物品,包括抽样单和抽样工具、包装容器等。抽样工具和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污染,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
二、抽样要求
(一)抽样工具
抽样单(盖好公章)、封条(盖好公章)、样品标签、胶带(封样用)、水笔(不能用圆珠笔)、样品袋(有封口功能)或其它塑料袋、塑料瓶(不能侧漏)、泡沫箱或保温袋(用于样品运输过程中保温用)、冰袋(用于样品运输过程中降温用)、刀及砧板、牛皮纸(用于样品预处理)、纸巾等。
(二)抽样单的填写
抽样人员应在抽样现场认真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应用正楷字详细填写全国或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统一制定的抽样单。填写的信息应齐全、准确,字迹清晰,工整。填写的被抽检单位与抽样地点等信息应详细、准确。在基地抽样的应写明“**县(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村**人”,以确保抽样信息应能追溯到具体单位或人。如因抽样信息不详或字迹不清楚,至使对不合格农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理工作无法进行,则该样品的抽样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各县(区、管委会)编制的每一个样品编号必须是唯一性的,样品编号方法参考:各县(区、管委会)代码+样品类别代码(汉语拼音大写)+21(指2024年)+月份(两位数)+样品序号(3位数)。样品类别代码:蔬菜为SC;食用菌为SJ;水果为SG;稻谷为DG;茶叶为CY。
抽样单填写一式4份,1份留受检生产主体,1份留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1份留市农业农村局,1份随样品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产品名称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蔬菜(水果)产品规范名称及测定部位要求填写(详见附件4-3、4-4),若有别名可在规范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如结球甘蓝(包菜)。
(三)抽样方法
种植产品基地:同一产地、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技术、同期采收或同一成熟度的产品为一个抽样单元,即通常说的一检验批。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抽样按NY/T 789《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有效版本)规定执行,稻谷抽样参照NY/T 5344.2-2006 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2部分 粮油》执行。
一般产品的抽样宜选择产品可以上市销售时的产品,未成熟的产品或还不能上市销售的产品一般不安排抽样;如蔬菜抽样应安排在蔬菜成熟期或蔬菜即将上市前进行,但是抽检禁限用药物残留时不受此限制。抽样时,抽样人员应注意查看生产记录,填写最后一次用药情况。同一被检生产主体同一地点的同批次产品,不得重复抽样。
(四)抽样数量
种植业产品均抽取三份样,其中一份留存被抽检单位或;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其余两份样品由抽样人员带回,一份作为检样,一份作为备用留样,当地不需要备用留样则可以不留,抽取的样品数量及质量应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具体如下:
1.蔬菜和水果:每个样品抽取3.0kg,每个样分成三份。样品采完后切忌冲洗,除去样品上的杂质如泥土、纸片等。将砧板洗干净垫上牛皮纸,将样品预处理后分成三份(防止不同样品交叉污染)分别装入样品袋。每份样切碎、研磨、打浆后包装,冷冻保存。不进行切碎、研磨、打浆的样品,运输途中要确保样品处于保鲜状态,以确保不发生腐败变质。
2.茶叶:每个样品抽取1.0 kg,每个样分成三份,每份样约0.33kg,常温保存。
3.食用菌类:抽取新鲜食用菌。每个样品抽取1.0 kg,每个样分成三份,每份样约0.33 kg,其它制样方法参照果蔬样品。如果抽取的是双孢蘑菇需要检测荧光物质则不要切碎,保持样品完整性,以便检测。除双孢蘑菇需要冷藏外,其它样品可以冷冻保存。
4.稻谷:稻谷要求抽取晒干后的(如果抽检农户,则每户只能抽取1批次样品)。每个稻谷样品抽取1.5 kg,每个样分成三份,每份稻谷样品约0.5kg。常温保存。
(五)样品编号、封装及运输要求
样品在分装样品袋前将标签写好,标签上应注明样品名称、样品编号等信息,粘贴到样品袋上面。样品放入样品袋后进行封样。封样应确保样品不能拆封或拆封后无法复原,使样品保持原封样特性。样品一经封样,在送达实验室检测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封或更换,否则该样品作废,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同一个样品(样品编号相同)的三份样品放置样品袋后封好后再放入不同的塑料袋装,袋子上用标签纸标明“待检”或“备查”,一份留当地。所抽取的样品应经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人员或被抽样人员双方确认无误。蔬菜由抽样人员尽快在有制样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理,所有样品贴上封条后进行妥善保存。监督抽检样品封签须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捺印。检测样和留样(备用样品)交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样由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保存,样品存放条件应在-20℃以下。除稻谷、茶叶样品外,其它样品在运输过程中要进行保温处理。
(六)样品入库
样品到达检测单位后,进行样品移交,双方进行样品登记和签字确认,检测单位应对样品进行认真检查,对封样情况、样品数量、状态、质量、样品编号(抽样单位)及抽样单逐一仔细核对。检查合格后,方可收样、编号、入库。
三、抽样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抽样单的填写
抽样单填写字迹不清楚,被抽单位的信息不详细、不准确或生产单位的来源不详,难以追溯。
(二)样品情况
样品量不足,难以满足检测要求。样品因存放不当或运输途中保存不当,导致腐败变质,如稻谷因晒干、储藏、保管不当造成发霉。抽取的样品与文件要求不符,如要求抽取的为蔬菜,实际抽取的是水果等。
(三)抽样过程
抽样因具有代表性,减少重复抽样。尽量避免在一个生产基地抽取相同的品种。
(四)被抽检单位名称填写错误
抽样单位名称应写准确的全称,错误写法如:“*县**乡**村委”或“**县休闲农业”等。正确应写为“*县**乡**村”、**县休闲农业基地(公司)。如果抽检农户,抽样地点到县乡村就可以,村下面就不用再写了。
(五)样品名称填写错误
如水稻样品样品名称误写为稻米,正确应写为稻谷,名称尽量用学名,准确表达样品的名称,不造成歧意。
(六)抽样数量及基数表达错误
抽样数量应以实际重量为准。抽样数量单位为公斤,抽样基数也应为公斤,不能为亩。
四、抽样人员的责任
抽样人员应对样品的真实性、客观性、代表性、有效性负责,对抽样单的真实性负责,对抽样的全程可追溯负责。
附件4:
莆田市荔城区2024年牲畜“瘦肉精”实验室定量监测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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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盐酸克伦特罗 |
莱克多巴胺 |
沙丁胺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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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 定量检测 |
快速检测 |
实验室 定量检测 |
快速检测 |
实验室 定量检测 |
快速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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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批次 |
平均批次 |
平均批次 |
平均批次 |
平均批次 |
平均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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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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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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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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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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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实验室定量检测抽样送检由市动物卫生技术中心负责组织; 2.快速检测市本级由市动物卫生技术中心负责、县区级由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 3.牲畜出栏、屠宰快速检测:由各业主负责,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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