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2114-1000-2021-00010
- 发文机关: 荔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1-06-29
- 发文字号: 荔人社综〔2021〕13号
- 标 题: 关于印发荔城区人社局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1-06-30
- 有 效 性: 有效
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
根据《荔城区司法局关于印发荔城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荔司[2020]34号)要求,我局制定了《荔城区人社局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荔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9日
荔城区人社局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持续全面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着力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加快改善营商环境,根据《荔城区司法局关于印发荔城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荔司[2020]3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积极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全面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动力。创新服务管理方式,积极开展告知承诺制工作,切实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加快建设人民满意人社。
二、基本原则
分级分类,平稳有序。各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分类施策、分步推进,精准划定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范围,以点带面,循序渐进,确保依法有序、安全平稳,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增强意识,高效便民。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措施,进一步提高改革的针对性、实效性。协同配合,稳步推进。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证照分离”等改革措施的衔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监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创新包容审慎监管。
三、工作任务
本实施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区人社部门申请办理公共服务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本实施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区人社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区人社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一)确定承诺适用对象。各单位应积极探索将更多事项纳入告知承诺制。除国务院部门和省政府确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外,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二)梳理承诺事项清单。有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证明材料“能减则减、主动核查”的原则,要参照上级主管部门做法,确定承诺事项范围,认真编制告知承诺制清单目录。特别对办理量较大、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符合群众期待、社会风险总体可控的政务服务事项,凡涉及证明事项且能实现信息共享核验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承诺工作流程。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明确办理步骤及办理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办事指南、承诺工作流程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网站等渠道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查阅或下载。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事中事后核查或者免予核查的范围。对于确需核查的,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和承诺人的信用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对于免予核查的证明事项,各部门应当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或虚假承诺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部门应当利用已有信息化平台进行线上核查。无法线上核查的,应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通过行政执法协助进行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
(五)健全信用惩戒机制。持续巩固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水平,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守信和失信行为,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类,依法对不同失信情形提出具体惩戒措施。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参考范本)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参考范本)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参考范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自然人):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名称(法人、非法人组织):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登记地址: 送达地址:
代理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方式:
二、人社部门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二)证明事项名称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同意行政机关可采取以下方式核查:
……
本人愿意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人社部门(公章): 申请人签字(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人社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参考范本)
一、人社部门的告知
(一)人社部门应当在对外服务场所上公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二)人社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和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申请人的承诺
(一)承诺书填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2.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符合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4.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5.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二)承诺书生效。申请人与行政机关均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告知承诺书即生效。
(三)承诺书管理。生效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凭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三、受理和决定
(一)受理
1.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缺件告知单。
(二)决定
符合条件的,人社部门应当作出批准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人社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时,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参考范本)
一、证明事项核查时间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人社部门自作出行政决定起3个月内,根据相关工作规定确定核查部门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
二、证明事项核查标准
(一)申请人是否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三)其他依法应当核查的内容。
三、证明事项核查方式
(一)线上核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二)线下核查。对于线上无法核查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通过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三)监督核实。对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的政务服务部门,告知承诺书内容和政务服务决定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举报承诺书内容不实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开展核实工作。
四、核查结果处置
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抄送:荔城区司法局
荔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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