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PT02123-1003-2024-00050
  • 发文机关: 荔城区卫生局
  • 成文日期: 2024-03-27
  • 发文字号: 荔卫〔2024〕41号
  • 标    题: 荔城区卫健局关于印发《荔城区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3-27
  • 有 效 性: 有效
荔城区卫健局关于印发《荔城区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荔卫〔2024〕41号
时间:2024-03-27 10:39

各医疗卫生单位、局相关股室:

  《荔城区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荔城区卫计局关于印发荔城区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修订)》(荔卫计〔2018〕246号)同时废止。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20日

 

 

  

  荔城区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修订)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地震灾害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近救援;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及时反应、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荔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荔城区地震应急预案》、《荔城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境内的地震灾害事件、周边地区波及我区的地震灾害事件及其它地震事件。

  地震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以及核和辐射事件时,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2 地震灾害的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程度,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区上年度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我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50-299人,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49人,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表1  地震灾害等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

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含失踪)

经济损失占年

生产总值比例

震级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以上

7.0级以上

重大

地震灾害

50-299人

造成严重

经济损失

6.0级以上-7.0级以下

较大

地震灾害

10-49人

造成较重

经济损失

5.0级以上-6.0级以下

一般

地震灾害

10人以下

造成一定

经济损失

4.0级以上-5.0级以下

  3  机构及职责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在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做好地震灾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荔城区卫生健康局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荔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荔城区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荔城区医院、荔城区中医院、荔城区精神病防治院、各镇卫生院及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区卫健局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区卫健局局长

  副组长:分管办公室、应急办、医政股、疾控股、宣传法规股、计财股、卫协会等工作副局长。

  成员由以下单位(股室)负责人组成:区卫健局办公室、应急办、医政股、疾控股、宣传法规股、计财股、卫协会等股室,荔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荔城区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荔城区医院、荔城区中医院等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股室)负责同志参加。

  区卫健局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卫健局应急办,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在区人民政府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相应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承担本辖区内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荔城区卫健局负责组建专家组,对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专业技术机构。

  3.3.1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包括医疗队)负责地震灾害所致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援和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基本医疗保障和健康教育工作,并负责伤情、病情和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以及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荔城区医院是地震灾害的先期处置队伍,各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备医疗队是第一支援梯队,周边地区医院、上级医院、市急救中心和部队医院医疗队是第二支援梯队。

  3.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荔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灾区及灾民临时安置点疾病预防与控制、监测与报告、疫情调查与控制、环境卫生学评价、饮用水监测、疾病控制效果评价、指导开展环境消杀灭和卫生宣教工作。

  3.3.3  卫生监督机构

  荔城区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灾区及灾民临时安置点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稽查。

  3.3.4  采供血机构

  市中心血站根据救灾实际需要负责血液紧急储备、调用。

  3.4  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区卫健局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地震灾害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在事发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性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卫健委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卫健委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区卫健局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卫健委请求支援。区卫健局根据灾区应急工作需要,也可调高响应级别。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敏感地区可适当调高响应级别。

  4.1.1  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和较大(Ⅲ级响应)

  由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和市卫健委根据地震灾情分别决定进入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和Ⅲ级响应。

  在国家、省级、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先期处置队伍和第一支援梯队按区卫健局要求立即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收集和评估灾情、疫情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1.2  一般(Ⅳ级响应)

  4.1.2.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卫健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1)区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地震灾害事件;

  (2)区卫健局认定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地震灾害事件。

  区卫健局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地震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在区人民政府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工作,组织专家对灾情、疫情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卫健委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需要第二支援梯队支援的,应及时向市卫健委提出请求。

  地震灾区医疗机构应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先期处置工作,迅速收集和评估灾情、疫情并报告区卫健局。

  4.1.2.2  Ⅳ级响应应急救援队伍调配及职责划分:

  4.1.2.2.1 当荔城区境内发生一般级别地震时

  (1)医疗应急救援队

  先期处置队:

  调动当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护力量组成。

  第一时间到达地震现场。其职责是立即投入现场评估、预计伤亡人数及伤亡程度,场进行初步急救。随时把现场情况向属地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汇报。

  第一梯队:

  抽调荔城区医院30名胸外、脑外、普外、骨外、急症医学、重症医学、护理等专业医护人员组成3支医疗应急救援队。

  由救援队员所在单位调度安排车辆、救援应急药品、现场医疗救护设备、卫生防护以及后勤保障等物资。

  半小时内在荔城区医院指定地点集结完毕,立即赶赴地震现场。其职责是实施现场专业急救,并做好现场伤病员分类,佩带伤病卡;或按收容、救治、后送等予以分类,随时把现场情况向属地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汇报。

  由救援队员所在单位调度安排车辆、救援应急药品、现场医疗救护设备、卫生防护以及后勤保障等物资。

  根据救援力量需要,通知若干支队伍半小时内在医院指定地点集结完毕,立即赶赴地震现场。其职责是继续实施现场专业急救,分类分流伤病员或就地安全处组建医疗急救区,向区卫健局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汇报详情。

  (2)卫生防病应急救援队

  第一梯队:

  抽调荔城区疾控中心10名消杀、流行病学调查、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和抽调荔城区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5名卫生监督专业人员组成3支共计15人的卫生防病应急救援队。

  由救援队员所在单位调度安排车辆、快速检测器材、试剂、消杀药品、卫生防护以及后勤保障等物资。

  其职责是在紧急医疗救援期结束后,立即全面开展疫情监测、环境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化学中毒、放射事故预防等卫生防病工作。开展环境消杀灭和卫生宣教工作。

  (3)心理应急救援队

  由区级卫生应急心理干预救援队中抽调4名心理咨询专家组成2支心理应急救援队。半小时内在区卫健局集结完毕,跟随医疗应急救援队第二梯队立即赶赴地震现场。

  其职责是对灾民、遇难者亲属、现场救援人员及其他有关人群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灾难的心理社会影响。

  区卫健局在地震灾害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在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现场施救力量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调度周边镇、街医疗卫生队伍参加救援。

  4.2  现场医疗救援

  4.2.1  先期处置

  接到地震灾害信息后,区卫健局和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都应立即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到达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随时向市卫健委报告应急处置情况。荔城区医院派出的先期医疗救援队伍应当指定现场负责人带队。

  4.2.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区卫健局在地震灾害现场安全地带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担任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市卫健委领导到达现场后,由现场最高的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接任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区卫健局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的交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当地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将现场伤病员及处理情况报告后方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提出医疗救援工作需求、建议及后续处置方案的请求。

  4.2.3  现场抢救

  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必要时在靠近救援现场的安全地带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措施要果断,处置要恰当,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意保护受伤人员和参加医疗救援人员的安全,及时撤离危险地带,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要立即将伤病员转送出危险区。由现场业务职称最高的执业医师全面负责现场检伤分类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辩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根据现场施救力量的具体情况,必要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可向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提出扩大救援力量的建议,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援工作,帮助受伤人员尽快脱离危险地带。

  4.2.4  转送伤员

  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后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送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送。

  (2)在转送中,医护人员必须全程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转送医护人员要在伤员转送单上认真填写转送伤员的病情,为后续医疗救助和情况汇总提供必要信息。

  (3)在救治和后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4)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要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报告,及时调度辖区内的急救车辆赶赴现场转送伤病员。同时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救治资源的分布情况,合理分流伤病员。本地无法完全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经区卫健局向市卫健委申请同意后,按照市卫健委的安排,及时转送伤病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5)护送的医护人员必须按照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将伤员送往指定医院治疗。

  4.2.5  后方医院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卫健局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指定相应的医院作为后方治疗医院,根据各医院的条件、功能和专科强项等制订出一级、二级、三级接收医院调配方案;接到指令的医院应当在30分钟内做好接受第一批伤员的准备工作,在2小时内做好全面救治伤员的准备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收治伤员后应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同时按照规定报告救治情况。

  (1)一级接收医院:具有清创、止血、包扎、缝合、基础心肺复苏及一般生命体征支持与观察治疗等功能,能进行常规化验、心电图、X线等检查。

  (2)二级接收医院:除上述功能外,能胜任高级心肺复苏、一般创伤、复合伤的救治,各种危重症的监测、治疗,及一般手术治疗,有符合二级医院ICU标准的ICU。

  (3)三级接收医院:能胜任复杂、专科性手术,具有符合三级医院ICU标准的ICU,能接受二级医院诊治有困难的危重病症的转诊。

  4.3  卫生防疫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卫健局根据情况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区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一般在紧急救援期(黄金72小时)结束后,全面开展各项卫生防疫工作。

  4.3.1  疫情监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传染病疫情监测,做好疾病监测、报告、汇总、分析工作。网络直报系统遭到破坏的,要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3.2  环境卫生。及时动员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做好水源保护;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设置临时厕所和垃圾堆集点,做好粪便、垃圾的消毒、清运等卫生管理,妥善处理人和动物尸体。加强蚊、蝇、蚤、蜱、鼠等病媒生物监测与防制。

  4.3.3  尸体处理。遵循尊重逝者的原则,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开展清理和掩埋处理遇难者和动物尸体工作。

  4.3.4  饮水卫生。加强对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监督,做好临时用水的监测、消毒工作。

  4.3.5  心理干预。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心理干预队伍、志愿者等,对灾民、遇难者亲属、现场救援人员及其他有关人群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灾难的心理社会影响。

  4.4  信息报告

  各类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及时向派出单位、区卫健局报告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情况。

  4.5  未发生地震地区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应急准备

  未发生地震地区的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车辆、物资的准备,随时接受区卫健局的指挥和调度,奔赴灾区支援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同时,医疗技术能力较强的镇卫生院要做好接收伤病员的准备工作。

  4.6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荔城区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荔城区人民政府和莆田市卫健委。

  5  保障措施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2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各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组建本辖区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并将队伍组成人员名单报区卫健局备案,并及时根据人员工作变动情况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医疗救援能力。

  5.3  血液供应保障

  市中心血站负责医疗救援所需血液供应。

  5.4  物资储备

  各单位要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现场医疗救护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参加应急救援人员和病员检伤标识、消杀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各单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5.5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区卫健局将积极协调区交通、公安等部门,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  公众参与

  做好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社会公众开展地震灾害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卫健局将对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和完善。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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