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PT02123-1003-2024-00051
  • 发文机关: 荔城区卫生局
  • 成文日期: 2024-04-24
  • 发文字号: 荔卫〔2024〕45号
  • 标    题: 荔城区卫健局关于印发2024年荔城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4-24
  • 有 效 性: 有效
荔城区卫健局关于印发2024年荔城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通知
荔卫〔2024〕45号
时间:2024-04-24 10:25

区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莆田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通知》(莆卫法监函〔2024〕50号),我局组织制定了《2024年荔城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4月18日

  2024年荔城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监测内容

  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

  (二)报告和通报

  各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和区卫健局应当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本监测方案和监测工作手册(另发)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开展信息报告和通报。区疾控中心在2025年2月1日前报送全年监测结果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

  (三)工作要求

  1.区卫健局应当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省级食源性疾病监测平台逐步建立县乡村一体化的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体系。二级及以上监测医疗机构于2024年12月底前实现HIS系统与省级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互联互通。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推动系统互联互通。

  2.区卫健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加强行政区域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对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收集并分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

  3.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培训和工作指导。

  二、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医疗机构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一)监测主体

  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

  (二)监测内容

  食源性疾病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实验室检验结果、诊断结论等。

  (三)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福建省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填报病例信息。开展生物标本中致病因子检验且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在检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补录检验结果和疾病名称。

  村一级监测医疗机构可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见工作手册,另发),并于1个工作日内交到当地乡镇卫生院相关部门。乡镇卫生院相关部门收到表格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登陆“福建省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报告病例信息。

  2.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区卫健局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小时内报告。

  3.二级及以上监测医院平均每月应完成11例以上病例报告,乡镇卫生院平均每半年应完成15例以上病例报告。

  4.区疾控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负责跨医疗机构聚集性病例的识别,并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24小时内向区卫健局报告和市疾控中心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报告。

  5.区疾控中心每月应从辖区内医疗机构上报的病例中随机抽取10个病例进行电话复核,通过“福建省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填写复核记录表。收到上级疾控机构发出的预警信息核实要求时,应及时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至上级疾控机构。

  三、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暴发提供技术依据。

  (一)监测主体

  区疾控中心。

  (二)监测内容

  区疾控中心参与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的相关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分离菌株信息(包括:菌株来源、采样时间、采样地点、样品名称及鉴定结论等)等。

  (三)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区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上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和分离菌株信息。

  四、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特定食源性疾病病原体进行深入调查分析,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情况。

  (一)监测主体

  哨点医院(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荔城区疾控中心。

  (二)监测内容

  1.哨点医院负责采集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病例信息,内容包括:

  (1)病原学检验结果。腹泻病例生物标本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诺如病毒等指标实验室检验结果。有条件的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空肠弯曲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等指标。哨点医院应尽量在用药之前采集腹泻病人的新鲜粪便或肛拭标本进行检测。沙门氏菌应进行血清分型,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应检测毒力基因并确认种类,诺如病毒应进行基因分型。哨点医院每月至少采集10份(非5-10月)或15份(5-10月)病例信息完整的标本,全年总计不少于150份。

  为加强诺如病毒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的监测工作,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每月至少收集10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病例标本,送至市级疾控机构检测诺如病毒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测。

  (2)腹泻病例统计调查。包括腹泻病人就诊人数、标本采集数量、阳性标本数量及检出菌株等统计信息。

  2.区疾控中心负责对实验室确诊的疑似聚集性病例进行个案调查。

  (三)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哨点医院完成检验和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填报信息,并向所在地疾控机构报送待检标本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

  2.区疾控中心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实验室确诊的疑似聚集性病例个案调查,并通过“福建省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填报个案调查信息。

  3.区疾控中心应当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聚集性病例的分析、核实、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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