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不予变更情形的通知》(莆规审【2017】50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已竣工的或申请调整部分已动工的; 2.经营性项目在申请变更时,拟变更部分已经销售或预售的; 3.变更后建筑平面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如出现挑梁、阳台、内天井等不合理设置); 4.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涉及损害公众利益的(如涉及影响日照、退距、间距、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配套等); 5.涉及原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技术指标调整的(如用地性质(含使用功能)调整,容积率、建筑密度增加,绿地率、停车位减少等); 6.涉及更改规划条件限制性、强制性要求的; 7.本变更情形主要适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安置房或公共服务设施等,其他建设项目(如工业项目、市政项目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予以办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