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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对核查发现的“非粮化”问题,要及时移交同级相关业务部门处理;对核查发现的属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或者有处罚权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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