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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创新发展中,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很重要,《实施意见》在这方面有没有具体的规定

来源:省科技厅 时间:2013-09-02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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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而且比较全面。《实施意见》提出,鼓励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本单位的科研资源和自身科研技能为企业开展有偿服务,收入归个人所有。科技人员在被选派服务企业期间,可以从服务的企业取得约定的报酬。派出单位要保留服务企业科技人员的职务(岗位)和工资福利,并根据其服务时间和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计算相应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在职称评聘时,派出单位应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聘用岗位,专门用于聘用具有企业技术服务工作经历的科技人员。 支持在厦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1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支持在厦高校学生进入我市各孵化器、科技园区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支持在厦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在厦产业化。优先由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自办企业或技术入股开展产业化,可拥有至少60%、最多95%的项目权益。职务成果完成人与单位协议不成的,可提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或批准。我们相信,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是可以更好调研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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