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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之间的林权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权争议,应当有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林权争议处理遵循的原则是,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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