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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或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的条件;
2、其他森林、树木和林地使用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除国务院特殊规定的之外,不得转让;
3、不得将林地转为非林地;
4、森林、树木、林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条件,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但转让双方必须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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