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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 )在监狱内服刑、被逮捕羁押、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 )经 法院宣告失踪,或 经村 (居 )民 委员会、乡镇 (街道 )书 面确认失联满2年的人员;
(四 )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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