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闭
热门搜索:
关闭

社会救助业务中哪些人可被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来源:荔城区民政局 时间:2023-12-20 15:36
放大字体 | 缩小字体 | 已收藏,点击取消收藏 点击收藏 点击收藏 | 打印 |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 )特困人员; 

  (二 )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 (低保边缘 )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 )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 (低保边缘 )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 (低保边缘 )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