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 )特困人员;
(二 )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 (低保边缘 )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 )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 (低保边缘 )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 (低保边缘 )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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