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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我省现在还有部分群众要求恢复畲族或回族成分,请问现在集团性民族成分还能不能更改?

来源:本网 时间:2013-10-16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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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986年国家民委《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一个村或街道的相当一些户,集体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的,由地级市民族工作部门审批。一个较大范围的地区的群众要求恢复和改正民族成分的,由省、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
1989年11月15日由国家民委、公安部下发《关于暂停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的通知》(民委(政)字〔1989〕573号),强调“为做好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公民民族成份的填报,在全国各地一律停止更改民族成份”;1990年5月10日,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发出《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指出“属于集团性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仍按照《关于暂停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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