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且均为农村人口或者均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如果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面规定。”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确保了少数民族公民的生育权,使我省的少数民族人口能够按照一定的幅度适度增长,人口结构得到了一定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