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高度重视解决宗教教职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问题。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省民宗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地方税务局先后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80号)和《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闽民宗[2012]112号)。文件规定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都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并明确了具体操作事项:一是简化申报方式。申请对象收入由场所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宗部门和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免去了申报对象到户籍所在地村、乡审核的手续,而且审核材料可采取邮寄的途径。二是明确申请低保和五保在场所居住的年限。申请低保,应在现任宗教场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申请农村五保应在现任场所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同时规定,对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独立家庭核算。三是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收养的特殊人员办理社保途径。对宗教场所收养的无户籍孤儿、老人,宗教活动场所应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落实户籍后,向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申请办理。四是明确特殊救助和其他优待政策。宗教教职人员因突发性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可向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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