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乳用动物和种用动物在动物疫病防治中占有重要地位。加强乳用动物和种用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管理是保护人体健康和动物疫病防治中不可缺少的环节。这是由乳用动物和种用动物的特点决定的。一是这两类动物的饲养周期长;二是乳用动物产生的乳将成为人的食品,乳用动物的健康状况直接影响着人体的健康;三是种用动物繁殖后代,在传播疫病特别是种源性疫病方面影响面很大。一旦种用动物患病或者保菌带毒,会成为长期的传染源,同时会通过精液、胚胎、种蛋垂直传播给后代,造成疫病扩大传播。加强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管理,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措施,是贯彻以人为本,保护人体健康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因此,国家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采取较为严格的检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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