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省政府
市政府
微信
|
闽政通
|
注册
注册
|
登录
登录
你好,{{loginInfo.showname}}
注销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最新文件
人事信息
财政资金
数据开放
专题专栏
政策文件库
政策文件库
解读回应
回应关切
政策解读
图片视频解读
网上办事
网上办事大厅
便民服务
主题领域
公众参与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
12345平台
在线访谈
网上调查
意见征集
公众留言分析
走进荔城
今天是:
搜索
搜索
关闭
历史搜索:
热门搜索:
关闭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众参与
>
互动交流知识库
>
区农业农村局
哪些可以作为食用菌生产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来源:省农业厅厅
时间:2013-12-12 09:02
|
|
|
|
(1)房产证复印件; (2)如果生产经营场所是租赁的,应为独家租赁,租赁期为5年以上,租赁合同经过公正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评论
评论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