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申请对象必须符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认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遵循以下原则:
1.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已经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拥有完全人口股的股东)的,且户籍在本村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生人口;
(2)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且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的;
(3)因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4)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5)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自然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2)户籍迁出的(除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服刑人员外);
(3)已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5)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拔为军官的;
(6)移居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并取得永久居住权或中国国籍以外的他国国籍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8)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规民约自行规定认定或取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他情形〔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或取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后,报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