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经营主体实行“以奖代补”的形式,在山区、丘陵地区集中连片流转土地20亩(含)以上的,市财政给予每年每亩100元的奖励,区级配套奖励每年每亩100元;镇(街)应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山区、丘陵地区集中连片流转土地20亩(含)以上的,给予村集体每年每亩20元的补助。对土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达到一定比例的村(居),镇(街)可根据土地流转的比例给予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信息员每月100元至300元不等的工作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镇(街)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并报区政府审批,由区财政支付。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以补代投、以补代建”机制,鼓励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山垅田改造)。对规模经营流转土地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水利、交通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和中低产田改造建设。土地流转合同有经过镇(街)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备案的农业经营主体可优先申报农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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