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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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