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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如何处理?

来源: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时间:2014-07-31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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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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