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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标准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其中拆除简易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补建同面积六级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后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当地现行人防工程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支付人导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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