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总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