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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所以,凡未在我市就业的跨地区派遣劳动者不得在我市以劳务派遣者身份登记参加工伤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务派遣机构必须依法依规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派遣劳动者参加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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