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省《实施方案》的要求,各项目承办单位应于2014年8月30日前完成项目建设,并向各设区市商务主管、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是项目验收申请表及申请报告,说明项目已按计划内容、投资和期限完成,可投入使用,并按申报内容详细介绍项目建设情况。二是由当年列入《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地验收,并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报送项目验收书面报告。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我们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投资额的大小等验收情况,研究下达补助资金。省商务厅、财政厅适时组织对项目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