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目前,外交部委托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广西、内蒙古、上海、重庆、长春、宁波、青岛、陕西、哈尔滨、烟台、珠海、济南、河南、威海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级外事办公室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对上述省、区、市内涉外公证处、贸促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如文书使用国在当地设有领馆或其领馆领区包括该省、区、市,且领馆开展认证业务,则文书应先送该省、区、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认证,而后送相关国家领馆办理认证。(详见《外交部领事司及其委托(授权)的地方外办或其他机构》)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需办理认证的文书应先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而后送相关国家驻华使馆办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