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PT02100-1500-2023-00024
  • 发文机关: 荔城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3-05-18
  • 发文字号: 莆荔土〔2023〕15号
  • 标    题: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荔城区宁海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荔城区黄石小微产业园配套市政工程、绿化工程、河道工程(供地一期)项目用地的批复
  • 发布日期: 2023-05-24
  • 有 效 性: 有效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荔城区宁海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荔城区黄石小微产业园配套市政工程、绿化工程、河道工程(供地一期)项目用地的批复
莆荔土〔2023〕15号
时间:2023-05-24 14:45

荔城区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荔城区宁海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荔城区黄石小微产业园配套市政工程、绿化工程、河道工程(供地一期)项目用地的请示》(荔自然资〔2023〕9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莆田市自然资源储备中心国有建设用地41401.83平方米,从荔城区2008年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划出40876.73平方米,共计82278.56平方米给莆田市荔城区宁海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荔城区黄石小微产业园配套市政工程、绿化工程、河道工程项目用地,其中市政工程面积31207.78平方米,绿化工程面积44478.14平方米,河道工程面积6592.64平方米(具体位置见地块用地红线图)。 

  二、该宗地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城镇道路用地31207.78平方米,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防护绿地44478.14平方米,陆地水域-河流水面6592.64平方米。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荔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片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12个月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8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