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2100-1500-2023-00064
- 发文机关: 荔城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3-12-04
- 发文字号: 莆荔土〔2023〕37号
- 标 题: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福建省华大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 发布日期: 2023-12-19
- 有 效 性: 有效
荔城区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福建省华大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请示》(荔自然资〔2023〕26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荔城区2011年度第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划出3770平方米,从荔城区2011年度第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划出3926平方米,从荔城区2019年度第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划出1281平方米,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中划出28平方米,共计9005平方米协议出让给福建省华大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宗地编号为LC协2023-1号(具体位置见地块用地红线图)。
二、该宗地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社会福利用地-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年限50年,自《交地确认书》确认的交地之日起算。土地出让金为1284.113万元,其中256.8226万为定金(出让金的20%)。
三、地块规划条件以荔自然资审〔2023〕28号为准,其主要指标为: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容积率≤1.5,建筑密度≤25%,绿化率≥35%,建筑高度≤24米,床位不少于200床。
四、地块开发建设条件如下:
1.土地受让人在交地后,应在半年内开工,一年半内竣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的(开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竣工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日为准),每延期一日,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未开工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开工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养老机构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整体自持,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分割出租、转让、抵押。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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