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2100-1500-2024-00011
- 发文机关: 荔城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04-17
- 发文字号: 莆荔土〔2024〕4号
- 标 题: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作为莆田市廉政教育基地项目用地的批复
- 发布日期: 2024-04-19
- 有 效 性: 有效
荔城区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作为莆田市廉政教育基地项目用地的请示》(荔自然资〔2024〕6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荔城区2010年第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划出19576平方米给莆田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作为莆田市廉政教育基地项目用地,其中莆田市廉政教育基地-教育楼、交流中心、研学楼工程用地面积为13482平方米,莆田市廉政教育基地-周边绿化工程用地面积为5651 平方米,莆田市廉政教育基地-周边道路工程(一期)用地面积为443平方米(具体位置见地块用地红线图)。
二、莆田市廉政教育基地-教育楼、交流中心、研学楼工程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莆田市廉政教育基地-周边绿化工程土地用途为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公园绿地,莆田市廉政教育基地-周边道路工程(一期)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荔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片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18个月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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