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2100-1500-2024-00065
- 发文机关: 荔城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12-17
- 发文字号: 莆荔土〔2024〕25号
- 标 题: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绶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绶溪片区生态治理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城东分区路网-西洪北街工程)用地的批复
- 发布日期: 2024-12-20
- 有 效 性: 有效
荔城区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绶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绶溪片区生态治理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城东分区路网-西洪北街工程)用地的请示》(荔自然资〔2024〕25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荔城区2024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中划出202.17平方米(闽政地〔2024〕48号)、荔城区2009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划出4203.78平方米(闽政地〔2009〕464号)、荔城区2004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划出2875.81平方米(闽政地〔2005〕84号)、荔城区2010年度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划出92.41平方米(闽政地〔2010〕968号)、荔城区2007年度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划出6733.03平方米(闽政地〔2007〕528号)、荔城区2007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划出1174.98平方米(闽政地〔2008〕251号),以及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中划出28889.63平方米,共计44171.81平方米给莆田市绶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绶溪片区生态治理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城东分区路网-西洪北街工程)用地(具体位置见地块用地红线图)。
二、该宗地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荔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片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16个月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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