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2100-1500-2025-00002
- 发文机关: 荔城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5-01-09
- 发文字号: 荔政综〔2025〕2号
- 标 题: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北高镇2024年度第四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使用的批复
- 发布日期: 2025-01-15
- 有 效 性: 有效
北高镇人民政府:
受莆田市人民政府委托,你镇《关于北高镇2024年度第四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荔北政〔2024〕1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北高镇境内农用地0.3784公顷(耕地0.3014公顷、园地0.013公顷、草地0.0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47公顷)、未利用地0.03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埕头村耕地0.0276公顷、草地0.017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8公顷,吴城村耕地0.019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3公顷,江边村耕地0.05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9公顷,高峰村耕地0.0641公顷,园地0.00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5公顷,冲沁村耕地0.1344公顷、园地0.008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5公顷、未利用地0.0380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4164公顷,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二、你镇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所在地村委会对村民住宅使用的承包地进行调整;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向原承包方支付不低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土地补偿费。
三、你镇应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莆政综〔2020〕58号)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农村建房审批加强批后监管的通知》(荔政规〔2022〕5号)要求,按照“一户一宅”原则,按程序向申请人提供用地和批后管理。
四、你镇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 1月 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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