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2100-1500-2025-00014
- 发文机关: 荔城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5-03-14
- 发文字号: 莆荔土〔2025〕3号
- 标 题: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新明宝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作为新明宝改扩建项目用地的批复
- 发布日期: 2025-03-20
- 有 效 性: 有效
荔城区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新明宝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作为新明宝改扩建项目用地的请示》(荔自然资〔2025〕6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从荔城区2012年第4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划出12252.38平方米(闽政地〔2013〕64号);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中划出50平方米(荔政函〔2024〕193号),共12302.38平方米协议出让给莆田新明宝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宗地编号为LC协2025-1号(具体位置见地块用地红线图)。
二、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依法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宗地属协议出让性质,出让年限至2056年10月11日。土地出让金按 680.32万元收取,其中定金为136.064万元。该宗地地块出让金不含城市配套设施费、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
四、地块规划条件以荔自然资审〔2024〕8号为准,其主要指标为:一类工业用地,1.45≤容积率≤3.0,建筑系数≥40%,建筑密度≥30%,用地内部一般不得安排非安全生产必需的绿地,建筑层高≤8米、层数≥4层(特殊工艺流程的项目除外),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7%,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的15%,建筑限高≤24米,地块规划指标应与莆国用(2007)第Y2007105号不动产地块统筹。
五、受让人在取得该地块之后主要生产行业、项目投资强度、产值强度、税收强度、开发建设期限等条件需符合《新明宝改扩建项目投资协议书》要求。
六、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七、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交地后150日历天内开工,交地后515日历天内竣工。2026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原有化工厂区(莆国用(2007)第Y2007105号不动产地块)改造建设。
八、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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