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2100-1500-2025-00032
- 发文机关: 荔城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5-05-22
- 发文字号: 莆荔土〔2025〕10号
- 标 题: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环境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作为荔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场用地的批复
- 发布日期: 2025-05-28
- 有 效 性: 有效
荔城区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环境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作为荔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场用地的请示》(荔自然资〔2025〕10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荔城区2013年第0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闽政地〔2014〕44号)中划出32815.23平方米,协议出让给莆田市环境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宗地编号为LC协2025-2号(具体位置见地块用地红线图)。
二、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环卫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依法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宗地属协议出让性质,出让年限50年,自《交地确认书》确认的交地之日起算。土地出让金按1854.06万元收取,其中定金为370万元。该宗地地块出让金不含城市配套设施费、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
四、地块规划条件以荔自然资审〔2024〕13号为准,其主要指标为:环卫用地,容积率≤1.5,建筑密度≤50%,绿地率≥20%,建筑限高≤30米,北侧需建20米绿化带,东、西、北侧需建10米绿化带。
五、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六、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交地后一年内动工,交地后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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