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对象
本次实施后评估的对象为部门规范性文件《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荔城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荔政综〔2020〕8号)。
二、实施情况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荔城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荔政综〔2020〕8号)经区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后,于2020年3月7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加强全区校外托管机构(“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办的,受中小学学生监护人委托,在课余时间代替监护人照顾中小学学生,提供午休、用餐、住宿、指导学生自主完成作业、接送等服务的机构)管理,进一步明确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以及举办者责任,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等长效机制,促进全区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2020年1月15日,区教育局组织召开托管机构监管工作会议,并就规范托管机构发展提出起草说明,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人社局、消防救援大队、交警大队、公安分局、住建局、卫健局等部门与会人员多次沟通,达成共识。经收集汇总有关意见后,将《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荔城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上报区政府审议同意后正式印发。
三、评估结论和建议
从总体上看,《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荔城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荔政综〔2020〕8号)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原则,制定程序合法,社会各方面普遍接受。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建议继续实施。
荔城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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