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教综〔2018〕270号
各有关学校:
根据《荔城区财政局 关于下达2018年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学生营养改善中央专项资金的通知》(荔财教[2018]60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6]112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本次从教育局“助学专户”专户资金预拨2018年秋季农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163.87万元(具体金额详见附件),其中省级及以上资金98.33万元,市区级配套资金65.54万元,款列“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春季起,对农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的寄宿生、全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中的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午餐学生补助营养餐,省定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同时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省定补助标准为初中1250元/生·年。
二、本次预拨2018年秋季农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是根据2017年秋季学校核实上报的公办义务教育寄宿生数及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数。
三、各校在实施公办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中形成的营养改善补助结余资金,将继续用于以后年度公办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补助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请各校按照《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闽学生营养办[2015]1号)精神,做好公办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
附件:预拨2018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学生
营养改善补助资金安排表
荔城区教育局
2018年9月29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