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中学校,中心小学、幼儿园:
按照今年莆田市纪委党风廉政督查室监督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普通高中、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校内、园内资助比例及资助范围
1.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7〕47号)、及莆田市教育局、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每年应从事业收入(指应收入,即扣除国家免学杂费之后的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专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开支。
2.幼儿园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闽财教〔2014〕26号)等文件精神,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按3%-5%的比例提取资金,专项用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收费和提供特殊困难幼儿补助等。
二、建立健全校内、园内资助制度
1.突出资助宗旨。校内、园内资助既要体现学校的人文关怀,也应体现资助宗旨,突出资助育人。学校、幼儿园实施校内资助,宜结合学生或幼儿的日常表现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资助。
2.加强资格审核。要通过组织申报、校务集体研究、公开公示等规范程序确定校内或园内资助对象,确保校内、园内资助精准、公平、公正。
3.扩大资助范围。对已享受普高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或学前政府助学金(免保教费、免伙食费),不宜再纳入校内或园内免学费或免保教费资助范围。对不符合普高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或学前政府助学金(免保教费、免伙食费)条件的,但家庭经济收入较低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学校可结合实际,予以实施校内或园内资助;对建档立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幼儿、低保家庭(含农村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学生或幼儿、孤儿(含SOS村适龄儿童)或残疾学生或幼儿等,可结合实际,设立校内特殊困难学生或幼儿补助,或通过走访捐助物资等方式予以关怀;对品学兼优的,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优秀学生,可设立校内奖学金,鼓励学生成长成才。
4.规范财务、档案管理。校内、园内资助金要严格从学校或幼儿园事业性收入中支出,并建立专账;应实行银行“集中支付”的形式、于每学期开学3个月内发放到位,无特殊情况,不得现金发放。学校财务人员每学期要主动向本校学生资助经办人员提供校内或园内资助的财务佐证材料(复印件,加盖财务章或签字),由学校资助经办人员整理归档。
5.加强学生信息保护。校内、园内资助工作,要严格按照省、市学生资助工作有关要求,切实抓好信息公开、公示等环节的审核,防止学生个人信息泄露,保护好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三、明确责任要求
学生资助工作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之一,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学校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相关资助政策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政策执行不力、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对出现较大问题的,坚决移送区纪委。
请各校(园)于9月20日前将校内资助制度或方案(加盖单位公章)送我局备案;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各校(园)学生资助经办人员要于每学期开学3个月内将附件1-6、公示照片、公示结论等汇总装档备查,将附件2和附件3(纸质和电子版 邮箱:lcqjcg@163.com)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并及时在全国和福建省学生资助信息化平台中录入相关信息。
附件:1. 年 季学期校内资助申请表
2. 年 季学期校内资助情况统计表
3. 年 季学期校内资助对象汇总表
4. 年 季学期校内资助会议记录
5. 年 季学期校内资助公示
6. 年 季学期校内资助对象签领表
荔城区教育局
2019年8月27日